【影视参投固定投资回报模式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应如何对固定投资回报模式下的影视参投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 公司从事影视参投业务,作为出资方分享所投资影片收益。A 公司基于融资需要及风险分担选择投资模式,在固定投资回报模式下,A 公司支付投资款后不参与影视项目制作与发行,未来除收回投资本金外仅能够根据投资期限按投资额的固定比例从合作方取得投资回报。A 公司认为影视参投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将收到的固定回报适用收入准则并确认为营业收入。A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本案例中,固定投资回报模式下,A 公司不参与影视项目的制作与发行,不涉及向其他方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因此不应适用收入准则。固定投资回报模式下,企业在支付完毕投资款后取得收取可确定金额投资回报和本金的合同权利,满足金融资产 “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的定义,本案例背景下,A 公司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方面,由于影视作品投资款的后续回报固定,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通常符合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如果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应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并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相关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