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那么,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立项备案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2024-09-27):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
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