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无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税,即应当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