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包工头代开发票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吗?
包工头去大厅代开发票,强制要求一律按劳务报酬20%缴纳个税?建筑施工企业还要汇算清缴个税,这对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包工头”是一种口头称呼,实际上应该是规定中的“承包人”,可能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也可能是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只要“承包人”对经营成果负责(自负盈亏),就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好处:个人取得的所得与个体工商户一样,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性质类似临时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针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以内减半优惠政策。
因此,建议“包工头”在签署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后,如果是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在第一时间去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便后续的发票代开和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在支付款项作为扣缴义务人时,对个人所得税只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没有汇算清缴的义务。如果“包工头”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应由“包工头”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限办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如果“包工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限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