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报指引


1.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3月26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9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期间,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 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 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 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部门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年11 月2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 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 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 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 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 、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 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 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 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 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 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 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 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 、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 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 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 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8〕64号,2018年6月25日)
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 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 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 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 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5年第97号,2015年12月29日)
一、(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 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指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 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 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 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 (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 个人。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 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
纳税人可以在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24研发费辅助账样式选项中进 行勾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5年第97号,2015年12月29日)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 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 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 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如填列本表该行次需≥1。
4.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1月8日,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一)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人员人工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 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 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 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 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 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 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
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1月8日,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 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 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 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 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 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 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 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6.第16行“(三)折旧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1月8日,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 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7. 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1月8日,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 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8.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 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 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 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 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 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9.第38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8 年6月25日,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 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 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 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0.第39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8 年6月25日,财税〔2018〕64号)
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11.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1月8日,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七、其他事项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 保持一致。
12.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1月8日,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七、其他事项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 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按零计算。
13.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2023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再次发生重大变化, 一般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已作为制度固 定下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请在申报时根据实际情况 和金税三期系统中代码进行选择。
为便于企业追溯调整和弥补亏损,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情况总结如下:

指标1:高企科小动漫软集企业未享受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对纳税人研发费用占比分档评价提出相关要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软件企业认定基本条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对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有相关规定。
指标2:负面清单行业享受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指标3: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极小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极小,明显不符合开展研发活动需求,可能为错填,需要进一步核实。
指标4:研发加计金额不足研究费用支出10%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足已计入管理费用中研究费用的10%,缺乏合理性,需进一步核实。
指标5: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研发费归集项目较多,核算较为复杂,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显失合理,可能存在不实或不准确填报情况,需自行核对研发加计金额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指标6:享受研发加计存在异常调增
政策(口径)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各分项“其他”行次存在异常调增金额,且调增金额等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存在未正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
指标7:享受研发加计无研究费用支出
政策(口径)说明:纳税人填写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栏次,说明存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A104000表研究费用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应当有相应数据。
指标8: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2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应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该数据不应大于或等于A105050表工资薪金账载金额。
指标9:A107012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通常不应超过纳税人全部境外研发费用发生额(即A104000表研究费用销售费用境外支付额 + 研究费用管理费用境外支付额)。
指标10: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数字不应大于A105050表“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之和。
指标11:A107012表直接投入占比偏高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直接投入-材料冲减)超10万且占年度研发费用小计超50%。
指标1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无回收冲减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研发直接消耗材料超100万。
指标13:研发活动折旧费比例偏高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固定资产折旧超10万且超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非空)对应金额70%。
指标14: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比例过高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的无形资产摊销超10万且超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非空)对应金额70%。
指标15:享受研发加计无营业成本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的营业成本为0。
(三)知识扩展学习
江苏省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介及案例剖析.pdf
合肥市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管理.pdf
宁波市税务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高新技术和研发加计培训会、软件企业加计扣除培训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讲解.zip
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权责发生制的忠犬还是收付实现制的走狗?
财税精品资料下载: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学习手册及学习资料包
知己知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核查工作指引
官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5”操作指引!后附PDF下载链接!五大环节九个模版!手把手教你做加计!
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对外销售的是否要追回已享受加计优惠?
研发形成固定资产,形成该固定资产的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中国税务报:企业研发测试仪器自用,研发成本能否加计扣除?
中国税务报:研发设备自用费用不能全额加计扣除!
中国税务报,发表文章宜慎重!两议研发投入
财税精品资料下载:研发项目管理资料94份(立项报告、立项管理、管理制度、奖励制度、培训资料)
三、举例说明
【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 2022 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 项目名称分别为 A、 B、 C。其中 A、 B 项目为自主研发、 C 项目为委托研发。
A 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 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 80 万 元,五险一金 20 万元, 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30 万元、燃料 10 万元、动力费用 10 万元,用于研发活 动的设备折旧费 10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 5 万元,新产品设计费 5 万元,其他相关 费用 30 万元(包含差旅费 20 万元、会议费 10 万元)。
B 项目为资本化项目, 共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2022 年 2 月起开始资本化,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 10 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 60 万元,五险一金 10 万元, 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5 万元、燃料 3 万元、动 力费用 2 万元,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 5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 5 万元, 新工艺 设计费 5 万元, 资料翻译费 5 万元。
C 项目研发费用总额 100 万元, 其中30 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填报分析:
1.其他相关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A 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B 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C 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 费用之和) ×10%/(1-10%)=(170+95+0)×10%/(1-10%)=29.44 万元; 甲公司“其他相关费用” 实际发生数=30+5=35 万元,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 除额, A、 B、 C 三个项目允许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为 29.44 万元,其中资本化项目 B 可加计 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 4.20 万元(29.44/35*5)。
2.委托研发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
C 项目:委托境内研发费用=70 ×80%=56 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30 ×80%=24 万元(不超 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 80 万元。
因此,年度研发费用小计=170+95+29.44+80=374.44 万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 275.24 万 元(170+29.44/35*30+80) , 资本化金额 99.2 万元(95+4.2) , 本年摊销额为 4.96 万元 (=99.2/10/12*6)。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75.24+4.96=280.20 万元,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总额=280.20 × 100%=280.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