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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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会填表”之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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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表
表单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填报说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二、如何填报
(一)政策解析

1、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3 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 4 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特殊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第四项: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第 5 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 5 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2.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 H 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 H 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6)《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二)“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的数据从哪里来?

数据从哪里来?

为方便分类理解,我们根据数据的不同来源,将单元格区分为6种类型。其中,我们应主要关注来源于账簿,甚至还需分析计算后才能填写的内容(即“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

除此以外,不少单元格是通过表内简单公式或者表间结转即可完成填写的。通过这样的分类,我们会发现,要看懂申报表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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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不同颜色的单元格背景色对数据填报类型进行标准,大家学习过程中注意颜色去别,不同的颜色对应不同的数据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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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包括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和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由当年发生被投资企业清算的纳税人填报。

1、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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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根据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中记录的分配给本企业的金额。

注意事项:其实就是投资企业分得被投资企业清算后得剩余资产。

2、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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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被清算企业清算基础日前会计报表中记录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3、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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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填报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与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中的较小数。

注意事项:其实就是取第8列与第9列的孰小数。

(二)“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的数据从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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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包括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以及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等6列。由当年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纳税人填报。

1、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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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根据被投资企业减资等相关文件中,记录的本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金额。

注意事项:一般根据《减资文件》。

2、减少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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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根据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的股东决议、撤资或减少投资前、后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按本次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原总投资额的比例计算。

3、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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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属于表内计算填报栏次:计算公式如下: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第4列“投资成本”×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

4、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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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属于表内计算填报栏次:计算公式如下: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5、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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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基础日前会计报表中,记录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本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6、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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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填报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成本部分”与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的较小数。

注意事项:其实就是取第14列与第15列的孰小数。

三、举例说明

【案例1】A 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2021 年以 3000 万投资注册 B 企业,占企业 50%股份,2022 年 12 月 30 日经股东会议决定,B 企业将可分配利润 900 万元对全体股东进行分配,归属于 A 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为 450 万元。A 企业 2021 年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C 公司股票500 万元,2022 年分回股利 60 万元。

1、会计规定

(1)A 企业确认投资收益(B 企业)4500000 元。

(2)A 企业 2022 年分回 C 企业股息红利 60 万元时,确认投资收益(C 企业)600000 元。

2、税收规定

(1)A 企业分得 B 企业股息红利,直接确认投资收益 450万,此部分为免税收入。

(2)A 企业取得 C 企业分回股利 60 万元,由于是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且是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填报过程

(1)A 企业分得 B 企业股息红利,直接确认投资收益 450万,此部分为免税收入。

(2)A 企业取得 C 企业分回股利 60 万元,由于是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且是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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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居民企业 A 企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发行 50 亿元的永续债,年利率为 5%,居民企业 B 企业认购 2 亿元,2022年 12 月 31 日 A 企业向 B 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 1000 万元(2 亿×5%)。

(1) 若 A 企业对该永续债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B 企业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A、B 均为居民企业,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A 企业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若该永续债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符合《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64 号)第三条的五条以上条件),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A 企业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B 企业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假定 A 企业对该项永续债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则 B 企业收到永续债利息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税收规定

B 企业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2、填报过程

B 企业分得 A 企业永续债利息,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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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问题

(一)什么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回答: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属于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2、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注意: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哦!

(二)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收入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回答: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哪些需要清算的情况?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回答:

(一)《公司法》中规定企业需要清算的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企业需要清算的情况: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四)被清算企业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回答: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注意:

总之,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对照财税[2009]60号文:企业的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五)被投资企业清算,从其分回的剩余资产中有哪些内容是属于免企业所得税的股息收入?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回答: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确认为股息所得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均按账上所记载的金额确认。

(六)减少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有哪些情况?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回答:

1、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的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

2、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3、撤回或者减资。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之前,税法并无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则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五、本表相关PPT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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