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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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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5-14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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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  发布时间:2025-05-1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米糠是指以糙米为原料,精制大米后的饲用副产品;米糠粕是指以米糠为原料以浸取法或预压浸取法取油后的饲用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应当来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称企业),相关企业应当具备霉菌总数、沙门氏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能力。企业由越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2. 水稻白叶枯病菌 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ae

  3.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icola

  4. 水稻细菌性谷枯病菌Burkholderia glumae

  5. 水稻茎线虫 Ditylenchus angustus

  6. 独脚金 Striga spp.

  7. 飞机草 Eupatorium odoratum

  8. 蒺藜草 Cenchrus spp.

  9.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越方应要求企业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有效的溯源管理体系。

  2. 越方应要求企业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生产线不得用于生产动物源性饲料。

  3. 越方应加强对企业的官方控制并实施监管,对每家企业的输华米糠和米糠粕成品每三个月至少开展1次官方符合性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一旦检出不合格,越方立即暂停相关企业输华并向中方通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4. 越方应要求企业针对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安全卫生指标制定自检自控计划,将生产区域和储存区域隔离分开,确保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单独存放,并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污染。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越方应确保输华米糠和米糠粕使用的包装袋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结合天气和使用情况,必要时须作消毒灭菌处理。

  2. 装载输华米糠和米糠粕的集装箱或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和“越南米糠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Vietnam rice bran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或“越南米糠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Vietnam rice bran solvent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和英文字样。

  3.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米糠和米糠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 越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Rice Bran and Rice Bran Solvent from Vietnam to China, and does not carry any quarantine pests or toxic and harmful substance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同时注明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集装箱(车厢)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如在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有效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 每批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应随附越方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米糠和米糠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 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资质等措施。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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