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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变为联营企业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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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1年1月,E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X公司。20X2年6月,E公司向X公司销售商品,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且货款已全部结清。截至20X2年末,X公司购入的上述商品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期末存货。

20X3年1月,E公司向第三方出售X公司80%的股权。同年3月,股权转让完成,E公司仍持有X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X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问题:E公司在编制20X3年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时,

对上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如何调整?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而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本案例中,E公司处置X公司80%股权,对X公司从控制转为重大影响,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视同处置原全部股权后重新以公允价值购入X公司20%股权。基于这一逻辑,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当E公司处置X公司股权时,E公司对X公司内部顺流交易形成的资产相当于全部出售给交易对方,此前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随着X公司股权处置而全部转变为已实现损益,应作为处置子公司损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因此在编制20X3年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前述内部交易形成的损益已经实现,无须进行抵销。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第五十条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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