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近日,老戴在网上看到了一篇某地税务机关发给一个小炒店申请发票额度事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如下(截图是引用公众号“财税微波”的):

大家看到,通知书的内容所述的事情就是:小炒店申请的发票额度调整,请上传加盖公章的能证明所需额度的相关合同或其他材料。
老戴乍一看,觉得很形式主义哦。一个小炒店申请的开票额度,究竟有多大呢?足以让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合同?众所周知,小炒店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而且大部分消费者都为个人。食客到小炒店吃个饭,不可能跟小炒店签个合同再吃吧。这都要提供合同,太形式主义了吧。
后来,有两位税友提醒了老戴一下,说通知书里面还有“其他材料”啊,可以写情况说明或者提供交易流水来证明所需要的额度啊。
真的是一言惊醒梦中人,对啊,然后老戴陷入了深思。这个通知书,很可能并不是形式主义,而是一个“套”。
怎么说呢?
先说情况说明吧。确实,对于申请的额度不太高的话,把业务情况说明一下,说明这个开票额度的合理性,也许就能通过的。如果这样就可以的话,那就不是“套”。
但是,如果这还不行呢?还需要提供什么其他材料呢?税友说得很对,可以提供交易流水嘛。那么问题来了,经常做餐饮店的税友都知道,有部分餐饮店,是怎么申报纳税的呢?
哎!对了,开多少票,报多少税嘛。那么没开票的部分,会申报吗?大概率不会!
好了,如果为了申请开票额度,把交易流水提交给税务机关,会怎么样呢?
当然了,这是最好的开票额度证明嘛。
然后呢?税务机关会不会收到交易流水以后,比对一下以往的申报记录,然后……
细思极恐,懂的都懂!老戴就不展开说了。所以说,有没有可能是个“套”呢?
当然了,以上只是老戴闲得发慌,无聊时的一些突发奇想,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大家当成故事看看就好,仅供娱乐,千万别当真,也别瞎猜。
大家请继续往下看:
众所周知,国家为了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大开发设立了专属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凡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对于部分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又属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如果当地决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归属于地方部分的税款,则最低可以享受低至9%的实际优惠税率。
这政策确实很好,但享受的条件也不低。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
1.设立在西部地区;
2.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3.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但是,由于大部分企业,其业务无法符合目录的鼓励类产业要求,或者即使符合,也不方便搬迁到西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然而,对于目前利润较高的行业,例如,化妆品、保健品、头部品牌电商、新零售私域电商等,其现状是要么完全不合规的通过私账收款等方式隐瞒收入不纳税,要么合规纳税后税费负担比较重,该类行业实际上亟需以业务改造等方式,降低其合规成本,安全且以较低合规成本的方式实现合规经营。
而目前有部分企业的做法,是对企业业务进行拆分,将拆分出的符合目录的鼓励类产业的业务,分配到西部地区设立的公司进行经营,让该部分业务享受优惠税率。然而,市面上该类拆分,大多只是拆分服务类业务,且并非所有服务类业务均能符合鼓励类产业要求,更为重要的是,服务业属于无形的业务,拆分的业务可能存在难以证明交易安排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被否定商业合理性或者被认定虚开发票的风险。
而如果是把生产型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安排到西部地区,又存在生产业务迁移成本较高,企业原有员工不愿意到西部地区工作,在西部地区当地可能难以招到符合企业要求的核心员工等痛点,因此,也存在着看着美好的政策,但“望优轻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