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12366“会填表”之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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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表
表单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填报说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二、如何填报

(一)填报指引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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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 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财税〔2008〕149号)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种植业类

)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 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 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 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 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 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

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 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 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 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 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 )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 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 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 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 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 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 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麻、纱条、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  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畜牧业类

)畜禽类初加工

1. 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 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 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 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 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 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 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 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 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 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  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 秸秆粉(块、粒)。

 、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 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 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 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 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农林牧渔案例】

甲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2 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 600 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收入 400 万元, 成本 200 万元,所得 200 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收入 700 万元,成本 350 万元,所 得 350 万元。未发生相关税费,不考虑期间费用。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 30 万元,不享受 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步骤 1:选择合理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 2 种处理方式,计算结 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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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计算,甲企业只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方法一),比选择 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方法二)能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因此建议甲企业使用方法一计算。

步骤 2. 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对应栏次

第 1 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 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第 2 列“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甲企业免税项目为林木种植,因此选择“林木的培养和种植”。 第 3 列“优惠事项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属于“免税”项目。 第 4、5 列根据案列填报收入和成本。

第 6、7、8 列题目中暂未发生,无需填报。

第 9 列“免税项目”填报金额 350 万元。 第 10、11 列本案例不涉及,无需填写。

由于第一步计算中得出,企业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更优惠。因此,不 填减半享受的花卉项目。

【注意】如果选择方法二(减半后享受小微在调整叠加优惠),需要进行叠加调整,对调整的金 额填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 29 行“二十九、减: 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根据计算中 A 与 B 署小值填写,其中 A=25.5,B=17,B<A, 因此本行填 17 万元。由于本次申报方法一更优惠,因此本次申报无需填报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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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3.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对应栏次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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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 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 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 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 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 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12号)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列“项目收入”、第5列“项目成本”、第6列“相关税费”、第7列“应分摊的期间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国税 函〔2009〕212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 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 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 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二、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 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案例1:某企业2023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600万元,发生对应技术转让成本10万元,相关税费5万元,应分摊期间费用5万元,则应如下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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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所得减免与其他类型所得税优惠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无论是税基类减免、税率式减免,还是抵扣应税所得及抵免税额,都仅考虑优惠本身即可,但所得 减免,减的是所得,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一致的所得。所得减免必须 要体现核算的过程,即使免所得的项目,成本费用已在账簿中列支,也要在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 间以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因此,只要填报了本表,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理论上 就必须存在数据,否则会触发风险管理事项。

案例2:某 A 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2 年度发生技术转让, 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700 万元。其中, 发生的技术转让成本 50 万元, 相关税费 10 万元。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  2022 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为 700-50-10=640 万元,享受的减免所得  额为 500+(640-500)*50%=570 万元。

1.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  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填报过程

(1)A107020 表第 10 行填写技术转让相关数据,第 1 列填列  项目名称,第 4 列填列项目收入 700 万元,第 5 列填列项目成本 50  万元,第 6 列填列相关税费 10 万元;然后第十二行小计填写合计数, 并于第 9 列填列免税项目 500 万元,第 10 列填列减半项目 140 万  元,第 11 列填列减免所得额 570 万元;最后在第 31 行填写合计数。

(2)A100000 表第 20 行自动带入减免所得额 570 万元。

3.申报表具体填写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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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某 B 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 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 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 800 万元,其中 640 万元是符合条件的技 术转让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 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 优惠政策。此时, 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 行调整。

1.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  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填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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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表具体填写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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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各类优惠之间的差异,下表对企业所得税的几种优惠进行了简要的对比。

常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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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提示
1、项目所得减免未摊期间费用。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第9列+第10列>0,但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0。
2、项目所得减免无项目成本或相关税费。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第9列+第10列>0,但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第5列+第6列=0。
3、项目所得减免所得额计算错误。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第11列-[第31行(“合计行”)第9列+第10列×50%]≠0。
4、其他所得减免项目大于零。表A107020第30行(减免项目”为“十、其他”的“小计”行)11列>0。
5、项目收入合计大于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4列>表A100000第1行”。

三、举例说明

(一)农林牧渔项目免税和减半项目举例

案例:安康中药材公司专门从事中药材的种植与销售业务。2024年其中药材销售收入400万元,种植中药材所消耗的人工、肥料等成本150万元,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5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万元。

在上述成本、费用中包含支付的职工工资、薪金50万元,职工福利费8万元。安康中药材公司应如何计算免税所得并填写《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解题: 

 安康中药材公司从事的中药材种植及销售所获得的所得适用所得免税项目。其免税所得计算如下: 

 会计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400-150-50-2=198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8-50×14%=1万元,因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按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的税法扣除限额,因此需要纳税调增。

所得额=198+1=199万元,该所得属于免税所得。填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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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举例

案例:

银河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废水处理,2020年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成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节能节水企业,当年开始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024年,银河公司取得废水处理业务收入2000万元,该业务处理成本1560万元,相关税费10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可,该业务应分摊管理费用40万元,涉及废水处理员工的福利费超过其计税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为12万元。银河公司应如何填写《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解题: 

 银河公司在2020年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24年度是其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第5年,因此适用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银河公司应将废水处理业务的相关信息填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27行“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对应的相关栏次,填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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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非投入生产经营年度或获利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应该按照纳税调整后所得,而非会计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举例

案例:

中江公司在2024年2月以8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其拥有的某项专利技术,该专利技术已在所在省的科技部门登记。该专利技术分摊的研发成本70万元,分摊的期间费用15万元,转让时支付相关税费7万元,确认该专利技术转让所得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

中江公司应如何计算减免税所得并填写《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解题: 

 中江公司转让专利技术的所得属于技术转让所得: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转让成本-期间费用-相关税费 

 =800-70-15-7=708万元 

 中江公司转让专利技术的所得708万元中有500万元属于免税部分,其余的208万元属于减半征税部分。因此: 

 免税所得=500+208×50%=604万元 

 填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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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而不是按技术转让收入享受税收优惠。

 2.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四、政策问题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中的免税和减半项目不能单独核算的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回答:

 1.农、林、牧、渔业项目中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减半项目的,企业应当区分清楚,不可把减半项目混同于免税项目。

 2.企业同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及其他不享受减免税项目的,其农、林、牧、渔业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意: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二)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可以免税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是指什么?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回答:

 1.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意: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能够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注意: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非投入生产经营年度或获利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摊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享受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对象范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回答:

1.享受优惠的是投资经营主体,而不是承包经营、承包建设主体。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2.强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而不是自用项目。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减免所得额指的是纳税调整后的所得。

即在会计核算口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得出项目利润额基础上,对所得计算中的收入、扣除项目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得到纳税调整后所得,作为免税所得或减半计入应税所得。

(五)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回答: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能够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回答: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回答: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注意: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八)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回答: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所得须经认定登记或审批。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应具备以下证据材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应具备以下证据材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表相关PPT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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