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换取待建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换取其他地块未来建造完成后的房产,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案例:20X3 年A 公司参与某城市单元更新项目。A 公司与B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 A 公司需向 B 公司移交项目相关土地使用权,A 公司可获得 1 亿元货币补偿以及约 2 万平方米其他地块房产补偿。B 公司负责后续申报、建设等工作。20X3年末,A 公司搬离,并已向 B 公司移交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其账面价值合计 5,000 万元。20X3 年末补偿房产尚未建成,A 公司聘请某评估机构对补偿房产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 2亿元。A 公司拟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上述交易进行会计处理,A 公司的做法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不包括用于交换资产目前尚不存在或不属于企业情形。企业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并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且作为资产列报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
本案例中,A 公司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未来建造完成的补偿房产以及部分货币资金,其中,补偿房产尚未建成,因此无论对于 A 公司还是 B 公司而言,该交易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应将向B 公司移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作为处置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