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销保荐
关于***(福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承销保荐作为***(福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二)风险事项情况
1、***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账款中预付关联方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期末余额2,005,956.13元、预付关联方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末余额1,216,314.34元。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和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与备用金相关的其他应收款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员工备用金期末账面价值为8,431,383.96元、期末坏账准备金额为901,421.87元、期末余额为7,529,962.09元。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商业合理性和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5,218,925.33元,2022年度净利润-194,288.05元,2023年度净利润-496,458.44元,2024年度净利润781,273.96元,***公司于2024年扭亏为盈;但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983,504.21元,净资产为3,275,478.94元,公司累计亏损仍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二。上述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主办券商已提醒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但直至2025年4月23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才初步编辑完,没有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主办券商督导要求,预留必要的审核及修改时间。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经营情况,如有必要将督促公司更正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3、公司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审计报告附注之80.或有事项:“本公司与旗下泉州分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23年8月-2024年4月在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上发包外部渠道的市场推广等灵活用工业务,支付费用并取得发票5,225,719.93元(其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295,795.53元,累计计入成本费用4,929,924.40元)。本公司接到各地税务通知,公司存在接收确定虚开发票的疑点,要求对接收到供应商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相关情况和涉税材料书面反馈税务机关。截至2025年4月25日,上述事项还未收到税务机关具体的处理意见,可能存在需要增值税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等涉税事项。”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披露文件未按照要求给主办券商预留充足的审核时间。截至2024年末,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二。截至2024年末,公司部分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商业合理性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规范性。且根据审计报告附注,公司存在税务风险,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督促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加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基础建设,提升规范治理能力;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未来的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无
**承销保荐
2025年4月25日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今年2月,福建省福州、南平、三明三地19家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不法分子利用员工身份信息注册多家企业开具发票,涉案开票金额高达数百亿元,涉及受票企业8000余家。近期,某新三板公司的主办券商披露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可能存在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企业所得税等税务风险。笔者认为,福建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不必然导致公司构成虚开。我们建议公司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设定不同层级的应对策略:
第一层级:主张取得发票完全合法合规,可以依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税前扣除。如果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真实交易,合同、服务、发票、资金均真实且一致,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之规定,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责任切割。需要提醒的是,从实践来看,实现此目标难度较大,公司可以参考上铁法院的做法,通过通知上游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消除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敢作出公司取得发票系合法合规的定性的压力。
第二层级:主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仅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及城建附加。如果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真实交易,但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发票是伪造的、虚开的,或者第三人使得公司相信第三人是灵活用工平台的员工,并以灵活用工平台的名义向公司开具发票,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判断公司是否完全满足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三层级:主张不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发票,推广成本真实发生,可据实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灵活用工平台没有为公司提供推广服务,但又不能证明公司明知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而接受虚开,同时公司的推广服务支出确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公司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之规定,通过主张补开、换开发票进行税前扣除;若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提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材料进行税前扣除。若上述材料不完整,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提供推广服务支出具有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证据材料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