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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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已被撤销,再查结果不一样了
发布时间:2025-05-21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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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税一稽罚﹝2025﹞4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天津市悦*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9,009.0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5-16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对你单位出具的原《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4〕1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4〕207号)经行政复议已被撤销,后经审理人员再次调查取得你单位定性偷税证据,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取得发票代码:3100171130,发票号码:28814054-28814056、28930318-28930320;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24041223-24041227、24191881-24191885;发票代码3100173130,号码17523918-17523925、17675805-17675806,金额合计:2171171。16元,税额合计:238828。84元,价税合计:2410000元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26份发票已被认定虚开,并出具已证实虚开单,这几张发票已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1月认证抵扣,并结转2017年、2018年度成本,你单位取得以上发票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的罚款,共计9009。0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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