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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盘点个体工商户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5-05-21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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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为了支持创业创新,以及保就业稳增长,国家出台了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个体工商户作为大众进行创业和经营的比较重要的商事主体,也有着众多其他商事主体所没有的税收优惠。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盘点一下个体工商户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普惠性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之所以称上述政策是普惠性的,是因为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否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多少,也没有行业的限制,均可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半征收。这个相比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宽松得多了。

众所周知,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的。而经营所得,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大小,适用5%-35%的税率。而对于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则实际的税负率低于17.5%。因此,对于小本经营,规模不大,年度应税所得不高的业务,以个体户作为经营主体,即使没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行业性优惠政策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三农”事项,一直都是我国的头等大事,国家对于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也是出台了系列的惠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从事上述规定中“四业”的个体户,其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特殊事业的优惠政策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业税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为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局报到)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并没有行业的限制哦。

二、“六税两费”优惠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于个体户来说,不论是否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多少,也没有行业的限制,均可以享受上述“六税两费”的减半征收优惠,这比起其他商事主体的限制少多了。

三、增值税优惠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上述3年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也是一项“拥军优属”的税收优惠,其适用范围很窄,而且仅限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项目,即如果随军家属或者军队专业干部从事的个体经营,是属于传统增值税的范围(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项目,则不能免征增值税。

四、印花税特定应税合同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关于“买卖合同”的备注有这样的表述“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从这个备注表述,我们知道,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无需缴纳印花税的。而在税法中,个人一般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无需缴纳印花税。

以上就是个体工商户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遗漏,敬请见谅,欢迎补充。

请大家继续往下看:

众所周知,国家为了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大开发设立了专属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凡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对于部分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又属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如果当地决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归属于地方部分的税款,则最低可以享受低至9%的实际优惠税率。

这政策确实很好,但享受的条件也不低。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

1.设立在西部地区;

2.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3.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但是,由于大部分企业,其业务无法符合目录的鼓励类产业要求,或者即使符合,也不方便搬迁到西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然而,对于目前利润较高的行业,例如,化妆品、保健品、头部品牌电商、新零售私域电商等,其现状是要么完全不合规的通过私账收款等方式隐瞒收入不纳税,要么合规纳税后税费负担比较重,该类行业实际上亟需以业务改造等方式,降低其合规成本,安全且以较低合规成本的方式实现合规经营。

而目前有部分企业的做法,是对企业业务进行拆分,将拆分出的符合目录的鼓励类产业的业务,分配到西部地区设立的公司进行经营,让该部分业务享受优惠税率。然而,市面上该类拆分,大多只是拆分服务类业务,且并非所有服务类业务均能符合鼓励类产业要求,更为重要的是,服务业属于无形的业务,拆分的业务可能存在难以证明交易安排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被否定商业合理性或者被认定虚开发票的风险。

而如果是把生产型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安排到西部地区,又存在生产业务迁移成本较高,企业原有员工不愿意到西部地区工作,在西部地区当地可能难以招到符合企业要求的核心员工等痛点,因此,也存在着看着美好的政策,但“望优轻叹”的情况。

那么,能不能只是把销售类的业务安排到西部地区的主体呢?从目前目录所列的鼓励类产业来看,单纯的货物贸易业务,并不在鼓励类产业之列,因此,也不可以这样安排。

究竟有没有办法能比较容易地享受到优惠政策呢?

办法还是有的,老戴目前了解到有的西部的特定园区,是可以实现上述目的的。至于业务改造的方案,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考量,就不在本次分享中公布了。

有兴趣了解的税友,可以添加老戴的微信,付费向老戴索取。当然了,在此需要声明,业务的改造方案,是基于合规和合理,且需符合实质性经营条件,因此,业务的改造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如果税友们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获得的收益比付出的改造成本要低,那么证明这类企业本身的业务利润也不高,合规纳税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也高不到哪里去,还改造规划个啥呢?因此,税友慎重选择是否获取方案。

至于获取方案以后,是税友自行与市面上的经营上述类型园区的中介联系进行方案的落地实施,还是让老戴推介靠谱的落地团队,那是税友的自由。

 

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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