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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闲聊|老戴也闲聊一下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十):税企争议的救济程序有所变化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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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闲聊一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热点。

一直被实务界和纳税人“诟病”的纳税有关的争议,必须缴税前置,然后才能复议,复议后才能诉讼的税企争议救济程序,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新的变化。

我们先看看有关的条款。

第一百零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税款迟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税证明或者担保证明受理。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实施的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从上述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们看到,对于发生涉税争议事项时,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程序,有了新的变化。

首先,对于与纳税有关的争议,复议依然要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申请复议时,已无需再以已经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为前提,也就是说,相对人在与纳税有关的行政复议程序时,并不需要先缴纳税款。然而,当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时,则仍然需要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先缴税或者担保,从原来的复议之前,后移到了复议后诉讼前,也算是减轻了纳税人行使权利的负担了。

另外,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也区分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是应该复议前置,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其他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不服的,就可以在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选择。

当然了,国际惯例,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是要主动行使的,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对于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是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使权利要及时,别犹豫,不能拖。

不过说句老实话,税企争议的妥善解决,最好不要拖到复议、诉讼的程序中去,能在有关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就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手段,例如作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方式协调解决好,是最好的。老戴个人认为,纳税人跟税务机关复议、诉讼等“事后争议”,赢了也是输,输了更是输,懂的都懂,就不多说了。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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