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经有114个,很多国际税收初学者感到中国已经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都非常相似,不好很快认识他们之间的区别点,更加困难的是,很多学习者感到双边税收协定的术语比较苦涩,隐晦,专业性太强,不容易理解和尽快学习。
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实务中学习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体会和认识,提出如下六点建议,供相关者参考。
一是;先从税收协定的简介或指引的书中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写的《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中第二部分:税收协定,国际税收业务知识百问百答丛书中的《税收协定百问百答》,(这三本书都是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
这三本书就是比较好的这类参考书,这类书将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的主要要点都做了简要的提示和重点说明,甚至还专门做了相关的列表对协定中细微的差异做了比较,这样可以便于相关者入手学习和理解。
二是:从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源头学习。中国双边税收协定是参照了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规范表述来签订,特别是OECD协定范本的释义,案例对于相关者理解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对应条款有很好的参考和示范意义。如参考学习《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2017年版,上下册,中国税务出版社)。
三是:从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官方解释或文件解读中得到启示。国家税总对相关重要的双边税收协定签订背景和作用都有过相应的解释。
如中国与新加坡协定修订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文,对于我国从UN协定范本(来源国-引进来)立场兼顾OECD协定范本(居住国-走出去)立场的改变,对于所有双边税收协定都有一定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再如,国家税总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9号公告,对于我国积极响应全球合作反避税,应对“择协避税”也是有着通用性的指导意义。
四是;依托中国或相应签约国的国内税法中具体规定中明确适用。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往往是综合性的约定,或是原则性的约定,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说明其具体适用的场景或可参照的标准,这时相关者需要查阅或对照中国或相关签约国的国内税法的具体规定或指引。
如中国在已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只有原则性规定;若居民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有冲突时,其比加原则是;实际管理机构优先于注册地。但是如何认定或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一般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文中罗列的四个具体的判断标准,即从高管履职场所,财务和人事决策,重要公司文档和1/2公司决策者在中国,由此,相关者可以依照国税发〔2009〕82号文来判定起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
五是: 拓展了解关联文件,完整和细化地学习相关协定条款;与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相关的不仅仅是签约的正文,还包括有议定书、换文、纪要,备忘录等相关文件,这些相关文件组合在一起才能了解双边税收协定的全貌,特别是对一些特殊条款和准确理解和把握更是需要从正文以外的文件中对比和确认。一如:对于中国销售货物(设备)到安哥拉的相关的在案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这个对安哥拉限制性的具体约定,并不是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正文中约定,而是具体体现在中国与安哥拉的议定书中。
再如,中国在巴基斯坦的融资项目,具体的中资贷款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下利息预提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待遇?是在中国与巴基斯坦的三个备忘录的正列举名单中体现的。
六是:从双边税收协定的谈签背景和相关签约国的税制历史背景中体会。双边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与签约国税收利益的力争和平衡,甚至是在一定地缘政治经济大背景下的博弈中,签订的相关条款。
如中国与阿联酋双边税收协定对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有免税的优惠待遇,对于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时限甚至是2年。这与当时阿联酋签约时的所得税制有关,当时阿联酋除了对石油、石化、金融业等特殊行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并没有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与中国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股息免征预提税和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时限很长(2年),当然其在其他相关条款中力争了更多的利益。
这对于相关者了解解签约背景和学习签约国的税制历史有一定的挑战和困难,但是若能了解这些背景情况,无疑会更好把握相关的双边税收协定。
总之,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具体适用是国际税收学习中一个很高的专业门槛,但是其又直接涉及到中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利益,无法回避,笔者希望上述六点建议能给与相关者一些帮助,化繁为简,知难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