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不是规定五万元以下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吗?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相关政策,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同事需准备以下证明资料:
一、基础证明材料
1. 合同或协议
需提供与债务人签订的原始合同、协议或相关业务说明。
2. 内部核销文件
包括企业内部关于坏账损失的核销决议、责任认定及处理流程记录。
二、根据不同情况补充的专项证明
1. 债务人破产或清算
- 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清算文件及财产分配证明。
2. 债务人死亡或失踪
-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失踪宣告文件。
3. 债务人停业或注销
- 工商部门出具的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
4. 诉讼或仲裁
- 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 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 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及放弃债权的书面申明。
6. 债务重组
- 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重组收益的纳税情况说明。
三、其他要求
1. 书面声明
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署的书面声明,说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2. 会计处理记录
包括应收账款明细账、坏账计提凭证、核销分录等会计资料。
3. 无需专项报告
根据2018年政策调整,取消了对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的要求,改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声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
- 证据链完整性:需内外部证据结合,如合同、法院文书与内部核销文件相互印证。
- 留存备查:所有资料需整理归档,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所以,企业在申报上述坏账损失时,需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书面说明、专项报告及我搜索到的资料材料,以满足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证据,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知识拓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专项报告的提交要求有所调整,目前企业只需留存说明情况的书面申明,无需再报送专项报告。但企业需确保书面说明内容详尽,能够充分证明损失的真实性。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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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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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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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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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