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梳理《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实务中和大家联系最密切的有以下5个重大变化。
一、新设公司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现行政策下,新设公司办理完工商登记后30日内,还需单独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以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联交易范围扩大
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限于企业和企业之间。
按照《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的规定,征管法对关联交易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同时,增加了极具威慑力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即: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均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将“滞纳金”改为“税款迟纳金”
行政强制法中有滞纳金的规定,且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现行税收征管法也有滞纳金的规定。实务中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能超过税款本金,一直争议不断,不同法院针对此类案例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见:以案说法:滞纳金是否能超过税款本金)。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将“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从根本上和行政强制法予以区分。
同时规定,从迟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迟纳金,没有上限约束。意味着税款迟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四、提高虚开发票的处罚上限
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中,将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处罚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增加对纳税人虚开发票的震慑力。
五、涉税行政复议不需先纳税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该条款的修改,将大大降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经济负担,在有涉税争议时,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行政复议,提起法律诉讼的,必须先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