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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发:携手共进,开拓创新版图
发布时间:2025-04-03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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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深入探讨企业合作研发活动,系统梳理其税务基本政策规定,包括详细的政策解读。以问答形式解答常见疑问,分析营改增政策前后的变化,剖析税企争议与稽查焦点,并结合实际案例,全面阐述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为企业在合作研发活动的税务处理及相关实务操作上提供详尽且准确的指引。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1)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例如,A 企业和 B 企业合作研发一项新技术,A 企业实际承担研发费用 300 万元,B 企业实际承担研发费用 200 万元。那么 A 企业可就 300 万元研发费用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B 企业可就 200 万元研发费用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费用的范围与自主研发费用范围一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相关费用。例如,在合作研发过程中,双方共同使用的研发设备折旧费用,可根据各自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后,分别计入各自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2)合作合同要求
合作研发合同需明确约定各方在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研发成果的归属、研发费用的分担方式等关键内容。同时,合作研发合同应按照规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例如,C 企业和 D 企业签订合作研发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研发成果由双方共有,研发费用按 6:4 的比例分担,且该合同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满足享受税收优惠的合同要求。
2.政策解读
(1)加计扣除政策意图
允许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费用分别加计扣除,旨在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攻克技术难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合作研发的成本,提高企业参与合作研发的积极性。例如,一些中小企业可能在某些技术领域缺乏研发能力,但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利用合作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研发投入的负担,提升自身技术水平。
明确研发费用范围与自主研发一致,保证了政策的连贯性和公平性,使合作研发企业能够在相同的标准下享受税收优惠,促进不同研发模式的协同发展。
(2)合作合同要求的重要性
明确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和研发成果归属等内容,有助于避免合作过程中的纠纷,保障合作研发的顺利进行。同时,技术合同登记是对合作研发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的一种确认,税务机关通过合同登记信息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实。例如,若合作合同中对研发成果归属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后期双方在成果使用和收益分配上产生争议,影响合作关系和项目进展。而经过登记的合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科技部门的信息共享,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研发活动的合规性,保障企业合法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答疑

1.如何确定合作研发各方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

答:合作各方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应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担方式来确定。例如,合同约定按各方投入资源的比例分担费用,A 企业投入了价值 600 万元的设备和 300 万元的研发人员薪酬,B 企业投入了价值 400 万元的材料和 200 万元的研发人员薪酬,总投入为 1500 万元。若合同约定按投入比例分担费用,A 企业承担费用比例为(600 + 300)÷1500 = 60%,B 企业承担费用比例为(400 + 200)÷1500 = 40%。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800 万元时,A 企业实际承担 800×60% = 480 万元,B 企业实际承担 800×40% = 320 万元。各方应准确记录和核算自身承担的费用,并提供相关凭证,如发票、付款记录、费用分摊计算表等。
2.合作研发项目涉及多个研发阶段,如何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
答:在合作研发项目的各个阶段,合作各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对于每个阶段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例如,一个合作研发项目分为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试制三个阶段。在基础研究阶段,A 企业实际承担费用 100 万元,B 企业承担 50 万元;技术开发阶段,A 企业承担 200 万元,B 企业承担 150 万元;产品试制阶段,A 企业承担 150 万元,B 企业承担 100 万元。那么在每个阶段结束后,A 企业和 B 企业分别就各自在该阶段承担的费用进行归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别对各阶段符合条件的费用计算加计扣除。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详细记录各阶段费用的支出情况。
3.合作研发的成果为共有,如何在税务处理上体现?
答:合作研发成果为共有时,不影响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在成果后续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过程中,若涉及相关税务事项,如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取得收入等,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分别计算各方应纳税所得额。例如,A 企业和 B 企业合作研发成果共有,双方约定成果转让收入按 7:3 的比例分配。当成果转让取得收入 500 万元时,A 企业分得收入 500×70% = 350 万元,应计入 A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B 企业分得收入 500×30% = 150 万元,计入 B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变迁

1.营改增前
在营改增之前,合作研发业务涉及的劳务等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例如,合作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可能属于营业税 “服务业 - 其他服务业” 范畴,合作各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合作研发的成本。同时,对于合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主要关注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合同登记等要求相对不够细致和规范。例如,A 企业和 B 企业合作研发,B 企业向 A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B 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A 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实际研发成本增加。
2.营改增后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研发和技术服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合作各方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研发服务等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合作研发的成本。同时,对合作研发合同的管理更加规范,明确要求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例如,上述 A 企业和 B 企业在营改增后合作研发,B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 A 企业开具税率为 6%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 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研发成本降低。并且双方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将合作研发合同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研发费用分摊合理性争议
企业在合作研发中,对于研发费用的分摊方式可能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企业可能基于自身的内部核算方式或合作约定进行费用分摊,但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分摊方式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缺乏合理依据。例如,A 企业和 B 企业合作研发,合同约定按照各自投入设备的账面价值分摊设备折旧费用,但 A 企业投入的设备虽然账面价值较高,但实际使用时间较短,B 企业投入设备账面价值较低但使用频繁。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这种单纯按账面价值分摊的方式不合理,应按照设备实际使用时间等更合理的方式进行分摊。企业在确定费用分摊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并准备好相关的说明和依据,如设备使用记录、工时统计等。
争议点二:合作合同真实性争议
税务机关可能对合作研发合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尤其是当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与实际研发活动不符或有明显不合理之处时。例如,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研发成果预期与市场需求和行业技术水平严重脱节,或者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研发活动开展时间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况,都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质疑。企业应确保合作合同内容真实反映研发活动的实际情况,合同条款明确、合理,并保存好与合同签订和执行相关的各项资料,如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稽查焦点

1.合同合规性稽查

税务机关会重点核查合作研发合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包括合同是否进行了技术合同登记,合同中对各方权利义务、研发成果归属、费用分担等关键内容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对于未进行登记或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将不允许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例如,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某企业的合作研发合同未进行登记,或者合同中对研发成果归属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费用真实性和合理性稽查
审查合作各方申报的研发费用是否真实发生,费用的构成是否合理。税务机关会通过审查企业的费用支出凭证、发票、合同执行情况等,判断费用的真实性。同时,对于费用的合理性,会对比市场同类研发服务价格、行业平均研发成本等进行分析。例如,若企业申报的研发人员薪酬过高,或者直接投入费用中的材料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税务机关将对这些费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可能要求企业进行调整。

 

相关案例

1.案例背景
E 企业和 F 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双方合作研发一款新型智能设备。合作合同约定,研发费用由双方按 5:5 的比例分担,研发成果归双方共有。在研发过程中,共发生研发费用 1000 万元,其中人员人工费用 400 万元,直接投入费用 350 万元,折旧费用 150 万元,其他相关费用 100 万元。E 企业和 F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对各自承担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申报。
2.案例分析
费用分摊合规性:经税务机关核查,E 企业和 F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 5:5 比例分摊研发费用,符合合作合同要求,且双方提供了详细的费用分摊计算表和相关凭证,费用分摊合规。
费用真实性和合理性: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的各项明细进行审查,发现人员人工费用中部分人员考勤记录不完整,存在疑点。经进一步核实,E 企业有部分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了其他非研发项目,未合理分配工时,导致人员人工费用多列支 50 万元。直接投入费用中的部分材料采购发票存在开具不规范的情况,经与供应商核实,确认有 30 万元的材料费用实际与研发项目无关。税务机关对这些不合理列支的费用进行了调整,调减了 E 企业和 F 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3.案例启示
企业在合作研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摊研发费用,确保费用分摊的合规性。同时,要高度重视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规范费用列支,完善相关凭证和记录,避免因费用问题导致税务风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

 

会计实务

1.会计科目设置

合作研发各方应在 “研发支出” 科目下设置 “合作研发支出” 明细科目,并根据费用化和资本化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设置 “费用化支出” 和 “资本化支出” 明细。例如,企业在合作研发过程中发生费用时,借记 “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贷记相关科目。同时,为了清晰反映与合作方的费用往来情况,可设置 “其他应付款 - 合作方名称” 等科目进行核算。
2.账务处理
费用化支出的账务处理:当企业发生合作研发费用且符合费用化条件时,借记 “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贷记 “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 等科目。期末,将 “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的余额转入 “管理费用” 科目,借记 “管理费用”,贷记 “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例如,E 企业在合作研发中发生人员人工费用 30 万元,材料费用 20 万元,均符合费用化条件,账务处理为:
借: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
            原材料 20
期末:
借:管理费用 50
      贷: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50
资本化支出的账务处理:当合作研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发生费用借记 “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贷记相关科目。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 “无形资产”,贷记 “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假设上述 E 企业合作研发项目在后续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又发生费用 80 万元,其中支付外部技术服务费 50 万元,设备折旧费 30 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 80
      贷:银行存款 50
            累计折旧 30
研发完成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80
      贷:研发支出 - 合作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 80
3.辅助账设置
合作研发各方应按照合作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详细记录合作研发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包括合作方信息、合同编号、研发项目名称、费用明细项目、发生时间、金额、凭证号等。辅助账要与会计核算资料相互印证,准确反映合作研发费用的发生和归集情况,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例如,E 企业和 F 企业合作多个研发项目,双方应分别为每个项目设置辅助账,将各自承担的费用、各项费用明细等逐笔记录清楚,确保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结

本文围绕企业合作研发活动,全面阐述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以及会计实务操作。企业在开展合作研发时,需准确理解和执行税务政策,规范合同管理,合理核算研发费用,妥善应对税企争议和稽查风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合作研发项目的顺利进行,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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