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审计报告查验在银行信贷审核等业务领域的应用推广,防范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风险,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范围和时间
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系统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对接,开展银行信贷审核业务领域审计报告批量自动查验、智能查验,公司理财、贸易金融等其他业务领域可参照信贷审核业务,实行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银行业务审核效率,加强风险管控。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基础建设情况、审计报告查验工作需求,确定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实际情况,可选择3—5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一级分行(包含其下属全部支行)开展试点。试点具体区域由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试点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
二、试点内容
(一)加快推进系统对接,实现审计报告批量自动查验。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统一监管平台提供可以直连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的接口,明确接入标准和技术规范。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总行业务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实现与统一监管平台系统直连及数据校验。
系统对接完成后,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客户处取得从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并上传至业务系统,通过统一监管平台对审计报告进行批量查验。统一监管平台探索向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动推送已查验审计报告后续状态变化信息,及时更新已查验审计报告状态,防范业务风险。
(二)同步修改内部规则,完善审计报告查验业务流程。
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制定审计报告查验数据内部应用流程和方案,立足本机构信贷审核业务和其他业务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内部规则,明确客户在提交审计报告作为业务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供从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用于查验相关报告。
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客户的宣传,加强各方审计报告查验意识。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培训工作,提高操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探索系统优化升级,推动审计报告查验创新发展。
各方立足信息安全及风险可控,探索升级系统接口及数据查验模式,在查验审计报告真伪及状态的同时,核验相关关键财务指标,开展银行业务领域审计报告智能查验与分析;探索建立异常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的审计报告进行标识预警,加强风险提示。
三、组织实施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及时收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和技术问题,向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进行反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中申请赋码,并主动向客户提供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赋码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试点工作具体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设定阶段性目标,及时总结评估,持续改进优化相关流程及业务系统,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