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助力稳外贸促发展,辽宁省铁岭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铁岭县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业务、买单配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铁岭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19万元。近日,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崔某云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赵某青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某坤、詹某清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和九个月有期徒刑;谢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林某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单处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起死回生”的法定代表人
——揭开铁岭县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骗税伪装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犯罪团伙控制铁岭县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涉案企业,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业务、买单配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21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联合研判发现骗税疑点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铁岭县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能力有限、农产品配比过高、境外汇款地与出口到岸地不同、生产地至出口口岸运距过远等疑点,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疑点重大。
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托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提请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联合研判,发现铁岭县德润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涉案企业早在2021年11月就停止了所有业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早已病逝,在其病逝后仍然有退税发生。更离谱的是,该企业在姜某某病逝三个月后,将财务负责人也变更为姜某某。难道姜某某“起死回生”了吗?这家由不存在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财务负责人“经营”的企业,是否自身也是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空壳”呢?
联合办案查明违法事实
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依托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将该线索移交铁岭公安机关开展联合办案。对相关企业发票数据、报关记录、结汇信息、银行流水等进行了分组研判,最终锁定了沈阳人赵某青、河南人崔某云、广东人林某娥等主要涉案人员。经专案组提请,铁岭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研判分析。最终在研判分析中发现,虽然铁岭、沈阳两地企业已经停止经营一年半,但崔某云还在外省某地采取同样手段协助他人实施骗税活动,专案组固定了部分证据。同时发现了广东省珠海市张某坤、深圳市詹某清疑似向崔某云非法出售报关单据。同时,专案组对铁岭县重点地区进行了隐蔽走访,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中涉及的个人、对农产品普通发票中涉及的苗圃企业进行“非接触式”调查,查明涉案企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农产品发票行为。
在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和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双方的共同努力下,“雷霆2号”集中收网行动顺利开展,抓捕犯罪嫌疑人6人,摧毁犯罪窝点2个,依法调取文件资料3箱,账簿、凭证、合同1箱,扣押电脑主机2台,公章4枚,银行卡11张,手机5部。收网成功后,各抓捕组就地开展突击审讯工作。在扎实的前期工作铺垫下,在众多证据的支撑下,犯罪分子均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三虚一伪”骗取出口退税
该犯罪团伙以“三虚一伪”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
虚假报关,虚构出口业务。通过买单配票将货代公司揽收的工艺品、布料、家具、灯具等多品类不需要退税或不具备退税资格的外销货物,以涉案企业自营出口名义全部虚构为工艺品申请报关出口,套取海关验讫的百余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退税单证。
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涉案企业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没有真实收购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资金流水,涉案企业向极少数农户转账付款后,资金直接回流至赵某青个人银行账户,而其他绝大部分农产品收购未支付货款。
虚假收汇,套取结汇记录。涉案企业利用广东省佛山市林某娥等人实际控制的7家香港公司,将外汇资金转入涉案企业对公账户。结汇款到账以后,赵某青通过崔某云妻子和妻妹等人账户流转,最终将资金转入林某娥等人控制账户之内。目的就是给骗税企业留下出口业务已经收汇的假象。
伪造包装物和货物运输的购进信息。涉案企业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共计取得铁岭、沈阳两地多户纸箱厂、运输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构生产包装和货物运输来迷惑税收监管。涉案企业将资金转入上游虚开企业对公账户,虚开企业扣除开票费后,将资金转回至赵某青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形成资金闭环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并将其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铁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赵某青等6名被告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年四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54万元,并处或单处罚金合计739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此外,铁岭市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税务稽查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对涉案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