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环保产业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免税(费)类 目录
1
建筑与环保产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
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中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签订的产权转移
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
建筑与环保产业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
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4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建筑与环保产业企
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
5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在基建工地为基建
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
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
时性房屋一律免征房产税
6
符合条件的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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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费)类 详情
1.建筑与环保产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长期。
2.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中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3.建筑与环保产业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执行期限】
2016年05月01日起。
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建筑与环保产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5.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一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执行期限】
长期有效。
6.符合条件的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建筑与环保产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减税(费)类目录
1
建筑与环保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
征收率减按1%征收(2023年新增)
2
建筑与环保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2023年新增)
3
建筑与环保产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
4
对建筑与环保产业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
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建筑与
环保产业企业,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对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纳税人购置用于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7
建筑与环保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2022年新增)
8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扣减扣减“一税两
附加”计税(征)依据(延续执行)
9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扣减
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10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11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减免营业账簿
印花税(延续执行)
12
中小微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减征地方水
利基金(2022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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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费)类详情
1.建筑与环保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2023年新增)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建筑与环保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3年新增)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3.建筑与环保产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执行期限】
2008年1月1日起。
4.对建筑与环保产业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长期有效。
6.对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政策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执行期限】
长期有效。
7.建筑与环保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2022年新增)
【政策内容】
建筑与环保产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8.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扣减扣减“一税两附加”计税(征)依据(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建筑与环保产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执行期限】
2018年7月27日起。
9.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招用重点群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0.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1.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自2018年5月1日起。
12.中小微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基金(2022年新增)
【政策内容】
对建筑与环保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退税(费)类目录
1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
退税(延续执行)
2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延续执行)
3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
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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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费)类详情
1.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起。
2.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执行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
3.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15年7月1日起。
扣 除 类 目 录
1
中小微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购进单位价
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优惠
2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3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扣除政策
5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研发费加计扣除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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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类 详 情
1.中小微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政策内容】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执行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3.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
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或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执行期限】
自2014年1月1日起。
4.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执行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
5.建筑与环保产业纳税人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
其 他 类 目 录
1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
照3%征收率
2
建筑与环保产业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建
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3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售自产
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
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
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4
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
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
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
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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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详 情
1.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
【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执行期限】
2009年1月1日起。
2.建筑与环保产业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执行期限】
2016年05月01日起。
3.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执行期限】
2018年07月25日起。
4.建筑与环保产业企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内容】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除了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外,还包括其他建筑材料的,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执行期限】
2017年7月1日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