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要求支付的利息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判决书要求支付的利息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判决书要求支付的利息,通常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等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上述规定,对方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者是个人但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支付利息,虽然没有发票,但可以结合法院判决书、支付凭证等其他资料,证明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从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注意,法院判决书不能单独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必须与其他凭证配合使用。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如法院判决书、合同、支付凭证等,以证明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然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争取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