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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来了!
发布时间:2025-04-03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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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产业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免税(费)类 目录

 

1

 

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2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3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5

 

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

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6

 

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

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7

 

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

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8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

收入免征增值税

 

9

 

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0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1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2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

免征增值税

 

13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14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

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

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

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7

 

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

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房产税

 

19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

征房产税

 

20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房产免征房产税

 

21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23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24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

凭证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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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费)类 详情

 

1.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2.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销售、进口古旧图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销售、进口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3.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著作权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5.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等单位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寺院、官观、清真寺和教堂

【优惠内容】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9.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1.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

 

12.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3.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制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4.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转制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7.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文化方面奖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转制文化企业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转制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本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9.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应税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2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应税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

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23.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应税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及订阅单位或个人

【优惠内容】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减税(费)类目录

 

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

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4

 

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房产减半

征收房产税

 

5

 

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用地减半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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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费)类详情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稿酬所得的个人

【优惠内容】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享受主体】

拥有并运营管理大型体育场馆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5.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拥有并运营管理大型体育场馆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退税(费)类目录

 

1

 

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

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2

 

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政策

 

3

 

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

先征后退政策

 

4

 

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

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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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费)类详情 

 

1.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主体】

出版单位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3.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主体】

出版单位

【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印刷、制作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扣 除 类 目 录

 

1

 

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2

 

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

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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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类 详 情

 

1.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享受主体】

提供旅游服务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相关费用的企业

【优惠内容】

1.2018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3.自2023 年1月1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4.自2023 年1月1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其 他 类 目 录

 

1

 

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

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

 

2

 

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

 

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

 

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缴纳增值税

 

5

 

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优惠

 

6

 

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

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7

 

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

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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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详 情

 

1.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享受主体】

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文化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城市电影放映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文化单位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文化单位如符合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6.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相关费用的企业

【优惠内容】

1.2018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自2023 年1月1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4.自2023 年1月1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电影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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