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茶)产业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免税(费)类 目录
1
绿色食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
2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免征
增值税(延续执行)
3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减免企业
所得税(延续执行)
4
符合条件的绿色食品产业用人单位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执行)
5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绿色食品产业企业
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
6
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7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将承包地流转给农
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
8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等
服务,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9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蔬菜流通环节免征
增值税(延续执行)
10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从事部分鲜活肉蛋
产品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11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将承包经营权和
林木所有权流转不征土地增值税
(延续执行)
12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承受荒山等土地
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免征契税
(延续执行)
13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用于农、林、牧、
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续执行)
14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直接用于采摘、观
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执行)
15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延续执行)
上下滑动阅读更多内容
免税(费)类 详情
1.绿色食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绿色食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长期。
3.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长期。
4.符合条件的绿色食品产业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自 2023年1月1日起至 2027年12月31日,对绿色食品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绿色食品产业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绿色食品产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6.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09年1月1日起。
7.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17年7月1日起。
8.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16年5月1日起。
9.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12年1月1日起。
10.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12年10月1日起。
11.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将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不征土地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将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的,不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12.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免征契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执行期限】
2021年9月1日起。
13.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1988年11月1日起。
14.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2007年1月1日起。
15.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一)绿色食品产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绿色食品产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减税(费)类目录
1
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
业所得税(延续执行)
2
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延续执行)
3
中小微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减征地方水利
基金(延续执行)
4
绿色食品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
所得税(延续执行)
5
绿色食品产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扣减
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6
绿色食品产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7
绿色食品产业企业扣减“一税两附加”
计税(征)依据(延续执行)
上下滑动阅读更多内容
减税(费)类详情
1.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中小微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基金(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绿色食品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绿色食品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5.绿色食品产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招用重点群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6.绿色食品产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7.绿色食品产业企业扣减“一税两附加”计税(征)依据(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绿色食品产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18年7月27日起。
退税(费)类目录
1
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增值税增量和存量
留抵退税(延续执行)
2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延续执行)
上下滑动阅读更多内容
退税(费)类详情
1.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增值税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等行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自2022年7月1日起。
2.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执行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
扣 除 类 目 录
1
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
一次性扣除优惠(部分新增)
2
绿色食品产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延续执行)
3
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4
绿色食品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延续执行)
5
绿色食品产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2023年新增)
上下滑动阅读更多内容
扣 除 类 详 情
1.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部分新增)
【政策内容】
一、对轻工(包含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者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执行期限】
政策一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
政策二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2.绿色食品产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
3.绿色食品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4.绿色食品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中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执行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
5.绿色食品产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023年新增)
【政策内容】
绿色食品产业中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资格的,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