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收益权转让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A公司持有H股票2000万股,成本价为3.5元/股,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1)2018年12月,A公司将持有的2000万股H股票的收益权以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B公司按10元/股的价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核算。(2)2019年9月,A公司将H股票在证券交易系统中通过大宗方式过户给B公司,大宗价格为7.95元/股。
1、A公司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是按原收益权转让时10元/股的价格对应的收益进行申报增值税 还是按证券交易系统中过户时的大宗价格7.95元/股进行申报增值税?
2、如果A公司按原收益权转让时10元/股的价格申报9月份增值税,那B公司在税务口径可以按10元/股的价格作为成本吗?
即假设未来B公司按12元处置H股票,税务口径是否可以按(12-10)确认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税务局是否认可10元/股的成本价(有收益权转让时的合同及相关银行流水等作为依据),还是只认可证券交易系统中大宗过户的价格7.95元/股为成本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A公司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应按照股票所有权转让计征增值税,按7.95元/股计算转让收入。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