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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来了!
发布时间:2025-04-03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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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产业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免税(费)类 目录

 

1

 

新能源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延续执行)

 

2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

 

3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减免企业

所得税(延续执行)

 

4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产业用人单位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执行)

 

5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新能源产业企业

签订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

 

6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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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费)类 详情

 

1.新能源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新能源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长期。

 

3.新能源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新能源产业中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长期。

 

4.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产业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新能源产业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新能源产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6.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

(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执行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减税(费)类目录

 

1

 

新能源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

得税(延续执行)

 

2

 

新能源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延续执行)

 

3

 

新能源产业中先进制造业企业进项税

加计抵减5%(延续执行)

 

4

 

中小微新能源产业企业减征地方水利

基金(延续执行)

 

5

 

新能源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

所得税(延续执行)

 

6

 

新能源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

所得税(延续执行)

 

7

 

新能源产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

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8

 

新能源产业企业扣减“一税两附加”

计税(征)依据(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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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费)类详情

 

1.新能源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新能源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新能源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新能源产业中先进制造业企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5%(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中小微新能源产业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基金(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新能源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新能源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新能源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6.新能源产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招用重点群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7.新能源产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8.新能源产业企业扣减“一税两附加”计税(征)依据(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新能源产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18年7月27日起。

 

 

退税(费)类目录

 

1

 

新能源产业企业增值税增量和存量留

退税(延续执行)

 

2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

即征即退(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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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费)类详情 

 

1.新能源产业企业增值税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产业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

【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新能源产业纳税人,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执行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扣 除 类 目 录

 

1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扣除优惠(延续执行)

 

2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延续执行)

 

3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

工资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4

 

新能源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延续执行)

 

5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次性扣除(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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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类 详 情

 

1.新能源产业纳税人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执行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新能源产业纳税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

 

3.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4.新能源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中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执行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

 

5.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能源产业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或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执行期限】

自2014年1月1日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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