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的出差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对能够提供差旅费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但是如果是自驾车去近郊,当天去当天回,并没有出差的路费发票,没有住宿发票,给的出差补助,是不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自驾车去近郊,当天去当天回,并没有出差的路费发票,没有住宿发票,给的补助可以作为“误餐补助”,也是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