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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千户集团管理专题——风险管理篇(二十二):汽车行业篇⑥
发布时间:2025-04-01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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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几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指引关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整车制造的24个税收风险点。

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汽车零售企业主要税收风险点,指引共归纳了8个具体风险事项。

一、对外赠送礼品未计增值税收入

1.风险描述

企业在宣传促销、年会、业务招待等场合向客户赠送礼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2.核查路径

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确认是否存在对外赠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老戴提示:上述赠送礼品视同销售的风险,老戴个人认为仅限于无偿赠送礼品的情形。对于“买一赠一”、“买车赠送车内装饰精品”等“买赠”行为,由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购买车是需要付出购车款的代价才能获得的礼品,因此,老戴认为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应触发本风险。

二、通过少开发票等手段少计收入

1.风险描述

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为满足消费者少缴车购税等其他费用的要求及少申报收入的目的,部分商家整车高价销售低价开票,少计整车销售收入。

2.核查路径:

比对企业销售合同与销售发票,确认是否存在少开票少计收入的行为。

三、固定资产投资返利未按规定计税

1.风险描述

固定资产投资返利分为固定和变动两种:

(1)固定资产投资回报(固定):即汽车生产厂家为推广其品牌,按照预先制定的返还标准对代理商的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资金补偿。该项资金的返还与企业销售业绩无关,这种返利虽然不影响增值税,但企业可能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投资回报(变动):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经销企业的销售数量返还的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投资。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不同车型返还比例不同,同一车型销售数量越多,返还比例越大。这种返利应当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2.核查路径

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及往来账款,申请协查对方企业(销售公司)的往来账款及关联账户,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收到返利未计收入的问题。

四、销售返利未按规定计税

1.风险描述

销售返利分为变相的销售折扣、实物返利和销货折让三种。

(1)变相的销售折扣。汽车生产厂家按照经销企业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数量确定当期给予代理商的资金返还幅度,返还以折扣方式进行,折扣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经销商经营的某一车型销售到一定数量时,厂家直接给经销商这一车型一定比例的让利,销售数量越多,让利越大。这种返利应当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相应的销售成本。

(2)实物返利。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销售数量返还代理商一定数额的车辆和汽车配件,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同一车型销售一定数量时,经销商计算应取得的返利计入应收账款,汽车生产厂家按照返利的金额赠送等值的车辆或汽车配件,并给经销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经销商对返利取得的汽车配件对外销售或赠送往往不计收入。

(3)销货折让。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销售数量给予代理商的资金返还,返还以折让形式实现。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同一车型销售一定数量或一定时期时,厂家直接给经销商该车型一定比例的让利,这种让利的实现过程是代理商首先取得汽车生产厂家的折让通知书,然后凭有关手续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经销商可能未按规定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2.核查路径

检查往来账款、“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检查企业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价外费用未计收入

1.风险描述

部分企业价外收取的提前提车加价费、热销车型提车费、进口汽车许可证配额费等费用收入未入账或虽入账但不申报纳税。

2.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销售合同、同“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对,检查银行对账单,确认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已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六、企业发生维修、保养、美容等业务未计收入

1.风险描述

维修、保养收入分为首保期内和期后两种情形。首保期内汽车经销商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由厂家支付费用;首保期后经销商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由消费者支付费用。无论是否在首保期内,汽车经销商均应缴纳增值税。汽车维修是4S店的主要利润来源,但客户以私家车用户为主,消费者索票动机不强,因此,企业往往仅根据开具发票部分申报收入,未开票部分不申报收入。

2.核查路径

建议查询记录售后情况的信息系统以核实企业真实的维修、保养、及美容配件销售收入。

七、4S店试乘试驾车处置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1.风险描述

汽车4S店试乘试驾的汽车属于固定资产,它的处置属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试乘试驾车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处置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3年7月1日之后处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试乘试驾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S店存在以下风险:

处置试乘试驾车属于二手车交易,一般情况4S店没有二手车交易发票,交易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发票,因代开发票按代开金额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因此,代开发票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4S店按代开发票金额申报甚至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试乘试驾车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2.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盘存实物,确认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计提增值税税金。

八、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和其他代办服务收取费用未按规定申报收入

1.风险描述

一般情况下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购车人向汽车4S店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服务费用。根据规定,4S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4S店对于代办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2.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确认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计提增值税税金。

至此,汽车零售企业主要税收风险点分享完毕。同时,指引有关汽车行业的风险应对事项,也全部分享完毕。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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