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点问题探讨(三)
文/李娟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多种情形,不同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时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梳理了相关的政策条款,同时增加了笔者的个人理解,如果错误或不当之处,敬请老师予以批评指正!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善意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之规定,善意取得的发票不得扣除相应进项税额,已经扣缴的应当追缴,同时不加收滞纳金。
(二)未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即企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及承担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法律后果。
(三)恶意取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被认定偷税或骗税,受票企业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罚款。
二、进项税额转出时点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需要在抵扣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更正申报),但属于善意取得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