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8x9ymxkc3boq
全文有效
2025-04-09
2025-04-09
关于做好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25〕250号  发布时间:2025-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体育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将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山”理念,推动资源利用、设施建设、服务升级、赛事发展、产业融合、安全治理等6方面工作落实落细,有序开展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到2030年,建设100个左右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目标要求。
  二、建设程序
  (一)地市谋划。有积极性的地级市(州、盟)或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是建设主体,负责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工作。要依托本地区优质特色户外运动资源,突出优势户外运动项目,合理确定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空间布局和边界范围(原则上不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组织编制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方案(编制要求及参考提纲详见附件)。
  (二)省内推荐。省级人民政府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推荐工作,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三)国家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地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联审,并进行部门联合评议,确定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名单。
  (四)建设实施。对于纳入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名单的地区,地市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总体和分年度建设目标,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要素保障,健全可持续的管理运营维护机制,明确管理运营方案,加强企业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切实抓好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五)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指导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地区开展项目谋划,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户外运动标准体系。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依法依规优化环评、林地草地占用、涉河湖等审批流程。
  (六)总结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等部门跟踪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进展情况,总结评估建设成效,对建设地区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建设条件
  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具有显著特色的、可供户外运动发展的自然资源禀赋,具备户外运动发展基础和经验,具备推动户外运动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承载能力、人员条件与技术支持。
  (二)具有发展户外运动的积极性,建立政府负责、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将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建设思路清晰,政策措施具体。
  (三)具有广阔的户外运动发展空间,交通便利、设施完善、服务优质、赛事丰富,能够通过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吸引国内外广泛参与,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四)地方财政状况稳定,能够支持项目建设与后续运营,确保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链条畅通,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建设进展,避免新增隐性债务风险,杜绝借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搞“政绩工程”“新形象工程”。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发展改革委、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综合考虑户外运动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空间布局、项目建设条件等因素,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建设地区应加快编制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实施方案,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按照既定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省级发展改革委、体育行政部门将第一批推荐名单(原则上每个省份不超过4个,并按优先等级排序)及相应地区的建设方案,于2025年7月15日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报送,电子版请一并发至联系人邮箱。
  附件: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方案编制要求及参考提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