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产业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免税(费)类 目录
1
新材料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
2
新材料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
3
新材料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减免企业
所得税(延续执行)
4
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产业用人单位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执行)
5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新材料产业企业
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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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费)类 详情
1.新材料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于月销售额10万(含)以下、季销售额30万(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新材料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新材料产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长期。
3.新材料产业纳税人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新材料产业中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长期。
4.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产业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
新材料产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新材料产业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新材料产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减税(费)类目录
1
新材料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
所得税(延续执行)
2
新材料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延续执行)
3
中小微新材料产业企业减征地方水利
基金(延续执行)
4
新材料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
所得税(延续执行)
5
新材料产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扣减部分
税费(延续执行)
6
新材料产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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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费)类详情
1.新材料产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新材料产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新材料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内容】
新材料产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中小微新材料产业企业减征地方水利
基金
【政策内容】
对新材料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4.新材料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新材料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5.新材料产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扣减部分税费
【政策内容】
新材料产业纳税人招用重点群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新材料产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部分税费(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材料产业纳税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退税(费)类目录
1
新材料产业企业增值税增量和存量留抵
退税(延续执行)
2
新材料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
税即征即退(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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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费)类详情
1.新材料产业企业增值税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
2.新材料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新材料产业纳税人,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执行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
扣 除 类 目 录
1
新材料产业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
扣除优惠(延续执行)
2
新材料产业纳税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延续执行)
3
新材料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
人工资加计扣除(延续执行)
4
新材料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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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类 详 情
1.新材料产业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政策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执行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新材料产业纳税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新材料产业中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
3.新材料产业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新材料产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4.新材料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延续执行)
【政策内容】
新材料产业中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执行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