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图书批发、零售免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五)扣减增值税
1.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 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018.1.1-2027.12.31,新购进单价≤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限分期摊销。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4.西部大开发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1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这些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
(三)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
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六)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其他税费
(一)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印花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社保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