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情况
- 受理号:
244000********19545
-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 标题:
PPP项目中房产税的缴纳主体?
-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有一个专业税务问题想咨询贵局;我单位与广东省地方政府单位合作,签订PPP项目合作协议,现项目已经建设完成,产权单位为政府方,我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营,通过收取运营收入的方式收回部分投资本金,并非无偿使用政府建筑物。现项目需要缴纳房产税,还请贵局予以指导,缴纳主体是否为产权所有人,感谢。
- 咨询人:
叶甲伟
- 咨询时间:
2021-06-02 13:00
-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2021-06-07 15:54
-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点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