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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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广告服务,未发现相关的广告验收记录
发布时间:2025-03-06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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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税稽罚〔2025〕4号

广西ZS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900****WXC68

经我局(所)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玉林市玉东新区教育东路东南侧富林•)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税法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发票检查情况

1.发票流情况

你公司2022年8月取得广西往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发票代码均为:045002200104,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广告服务*广告制作发布费用,发票号码和金额分别是:发票号码:10294834,金额为99998元;发票号码:10294835,金额为99995元;发票号码:10294836,金额为99990元;发票号码:10294837,金额为99991元;发票号码:10294838,金额为99988元;发票号码:10294839,金额为99986元;发票号码:10294840,金额为99985元;发票号码:10294841,金额为99982元;发票号码:10294842,金额为99979元;发票号码:10294843,金额为99976元。合计金额为999870元。

2.货物流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广告服务,未发现这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广告验收记录。

3.资金流情况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恩华取出现金999870元,交由业务员蒋符成支付广西往乾实业有限公司的经理王统锦,作为广告制作的费用。

(二)印花税

经核实,你公司在所属期2022年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度,你公司签订的应纳印花税凭证共有42份,其中: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加工承揽合同28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金额合计1800298元;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承揽合同10份,建设工程合同3份,金额合计6594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纳2022年度印花税541.03元。

(三) 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如下:营业收入1867226.16元,营业成本1139370.00元,税金及附加700.32元,管理费用278449.96元,财务费用543.25元,营业利润448162.63元,营业外收入329.08元,营业外支出88.87元,利润总额448402.84元,纳税调整增加额88.87元,应纳税所得额448491.71元,应纳所得税额6727.38元。经检查,具体调整项目如下:

1.2022年8月,你公司取得广西往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5002200104,发票号码为:№10294834-№10294843,发票金额合计999870元),在8月31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999870元,并对本年利润进行了账务处理,在申报税款所属期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999870元,未进行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应调增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99870元。

2.经查实,你公司2022年度应补缴印花税541.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调减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41.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五)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47820.68元,应纳所得税额28434.6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6727.3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707.2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

(二)纳税申报表

(三)会计报表

(四)记账凭证

(五)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台账及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22年少缴纳印花税541.03元、企业所得税21707.24元的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22248.27元,处以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124.1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124.1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玉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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