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5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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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发票计税,比如按开出去的发票和收到的发票金额来计税的。
2、按账上收入和采购的金额,比如取账上当期收入的金额和采购来计税的。
3、按费用科目(比如保险费用、维修施工费)来归集特定合同印花税的。
但是如果你要问二哥哪种合规,那肯定是按合同,这是按印花税法规定来的。
但是实践中这些方法确实也存在,而且很普遍,税务局呢,其实也不会过多干预,因为他们在核查你印花税是否足额缴纳时候,也可能不会来看你合同台账,而是直接从税务系统导出相应的发票来对你申报数据进行匡算,差异太大就会让你解释。
前段时间,二哥不是还写了一篇差异比对说明嘛,详见:税务预警又来了,这次和这项数据有关...
最让我比较抓狂的是有些读者自己不清楚这里面的实际情况,印花税的申报各种混用。
b:我们按发票申报的,每个月把发票导出来分类进行申报。
你看,本身是按发票简易统计计税了,我觉得实际上不应该再按是否存在合同来单独判断是否纳税了。
你这种按发票申报的方式本身就可以理解为一种“核定”方式,也就是搞不清合同台账,直接按总数匡一个计税基数,你现在这个匡的基础上还想搞单独核算,那实际上两不像,说的不好听,就是两头都想占,那个自己得利就选择那个,实际上肯定是不合理的。
你要么就严格按合同登记台账来计税,要么你搞不清,你就按发票来计税,也别再去看每张发票是不是有合同啥的了。
税局来核查,也是按这个类别性质的发票总数核查你交对没,你要给人家查这个发票又没签合同,那个发票又签了合同这些事情,那好,你就把所有合同都提供了,把台账准备好,把合同和你发票一一对应来匹配看看你申报对没有?
别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什么都先占到那就要真正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