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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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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2-12
2025-02-12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围绕“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这一目标定位,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建设美丽江苏、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等方面,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有效统筹立改废释,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重要作用,为我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17件)

(一)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1﹒为对民营企业予以平等保护和规范发展,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建设科技强省,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3﹒为推动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4﹒为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陶都”城市品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5﹒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科技厅起草)

(二)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方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繁荣,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三)围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2﹒为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四)围绕建设美丽江苏方面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为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五)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1﹒为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3﹒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4﹒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发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5﹒为规范物资储备活动,健全物资储备安全保障体系,提高防范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制定江苏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六)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

1﹒为加强财政监督,更好发挥财政监督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修改草案。(省财政厅起草)

2﹒为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管理,畅通和规范企业群众诉求表达通道,保障诉求人合法权益,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草案。(省数据局起草)

3﹒为加强和规范征兵工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改草案。(省军区起草)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预备项目(21件)

(一)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6件)。

江苏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江苏省发展新材料产业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废旧立新)(省市场监管局起草)、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修改)(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起草)、南京江北新区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起草)、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二)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方面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省广电局起草)。

(三)围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改)(省药监局起草)、江苏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四)围绕建设美丽江苏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江苏省耕地保护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省林业局起草)、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五)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废旧立新)(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江苏省地下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六)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江苏省审计条例(修改)(省审计厅起草)、关于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决定(协同立法项目)(省数据局起草)、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省司法厅起草)。

三、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调研项目(23件)

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废旧立新)、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修改)、江苏省慈善条例(修改)、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改)、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修改)、江苏省现代农业园区促进条例、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废旧立新)、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围绕长三角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开展协同立法、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修改)、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改)、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修改)。

此外,根据相关专题清理结果、专项整治等工作需要以及立法计划编制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需要废止和修改个别条款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司法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同时,按照《江苏省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苏政办发〔2024〕1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确定13件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附件

 

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46件)

(一)正式项目(14件)。

1﹒江苏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条例(制定)

2﹒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3﹒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协同立法项目)

4﹒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修改)

5﹒江苏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制定)

6﹒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

7﹒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制定)

8﹒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废旧立新)

9﹒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10﹒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

11﹒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制定)

12﹒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制定)

1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改)

14﹒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改)

(二)预备项目(15件)。

1﹒江苏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制定)

2﹒江苏省发展新材料产业条例(制定)

3﹒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废旧立新)

4﹒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修改)

5﹒南京江北新区条例(制定)

6﹒江苏省审计条例(修改)

7﹒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

8﹒江苏省耕地保护条例(制定)

9﹒关于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决定(协同立法项目)

10﹒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

11﹒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12﹒江苏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定)

1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14﹒江苏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废旧立新)

15﹒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

(三)调研项目(17件)。

1﹒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制定)

2﹒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制定)

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

4﹒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制定)

5﹒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废旧立新)

6﹒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修改)

7﹒江苏省慈善条例(修改)

8﹒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改)

9﹒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修改)

10﹒江苏省现代农业园区促进条例(制定)

11﹒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废旧立新)

12﹒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制定)

13﹒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制定)

14﹒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15﹒围绕长三角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开展协同立法

16﹒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

17﹒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制定)

二、省政府规章(28件)

(一)正式项目(3件)。

1﹒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制定)

2﹒江苏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制定)

3﹒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改)

(二)预备项目(6件)。

1﹒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制定)

4﹒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修改)

5﹒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

6﹒江苏省地下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三)调研项目(6件)。

1﹒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修改)

2﹒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修改)

3﹒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修改)

4﹒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修改)

5﹒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

6﹒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修改)

(四)立法后评估项目(13件)。

1﹒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2﹒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3﹒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4﹒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5﹒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6﹒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7﹒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9﹒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10﹒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11﹒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12﹒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3﹒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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