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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2-24
2025-02-24
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2-18  
 

各金融监管局: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关于取消港澳银行内地分行不得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银行卡业务。

二、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业务适用审批制。

三、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应在决定开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在开办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交业务规划、风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信息系统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的书面材料。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开办借记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开办。在管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后,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授权其他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其他分行,应在决定开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并在开办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港澳银行内地分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参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申请开办。在管理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后,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其他拟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并在授权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其他分行应当满足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信用卡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信用卡业务。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五、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暂无计划开办银行卡业务但其他分行拟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行应履行管理职责,授权其他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其他分行,适用报告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经管理行授权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其他分行,适用审批制,按本通知第四条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申请。

管理行在其他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之后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开办借记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适用审批制,分别适用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

六、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行应统筹负责内地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切实履行统筹管理职责,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七、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银行卡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发至辖内港澳银行内地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取消了港澳银行内地分行不得开办银行卡业务的限制。为做好落实,金融监管总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业界诉求,起草形成《通知》,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相关事项进行明确,旨在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深化内地和港澳金融合作,提升港澳银行内地分行金融服务质效。

二、《通知》制定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落实协议预留了空间。《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次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取消港澳银行内地分行不得开办银行卡业务的限制,适用《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三、《通知》适用对象及允许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通知》适用的对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业银行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内地设立的分行。该分行比照适用《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的规定。

《通知》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在现有客户对象范围内开办银行卡业务,具体包括:对中国境外公民开办外币和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公民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境外对公客户(含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开办外币和人民币银行卡业务。

四、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拟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中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统筹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的管理以及中国境内所有分行的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的报送工作。”

为强化管理行履行统筹管理职责,《通知》规定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开办银行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开办,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同时,《通知》也考虑到管理行暂无计划开办银行卡业务但其他分行有计划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特殊情形,明确了具体程序。

五、《通知》对于防范化解风险有哪些规定?

为压实银行主体责任,《通知》要求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要求管理行统筹负责内地银行卡业务的管理。

同时,《通知》要求各属地监管局加强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银行卡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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