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税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5-02-12
2025-02-12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苏政办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改革,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减轻基层环评审批压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和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不得授权。被赋予原县(市、区)审批权限的单位(部门)不再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列入《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海洋工程、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政府赋予审批权限的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要求,推动持证排污、依证排污。对照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形的,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五、各地应做好环评审批权限调整评估,有效整合行政力量,优化职能配置,加强财政保障,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履职需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改革效果开展评估,提出完善建议。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0日。此前我省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大中型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全部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原材料及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海洋

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

海洋工程:省管海域海洋工程项目。

六、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Ⅱ类放射源,领取以上四类中任何一类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生态环境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的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九、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十、机密工程

全部项目。

十一、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