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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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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2-12
2025-02-12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文号:苏政办规〔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清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5日。2021年10月27日发布的《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苏政办发〔2021〕9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

负面清单(2025年版)

 

一、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

禁止以降低自然保护区等级缩减保护区面积。禁止“环湖造城”“贴线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保护区内“开天窗”式开发。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除国家批准的生态清淤筑岛试点外,禁止缩小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严格控制太湖流域联圩并圩,禁止将湖荡等大面积水域圈入圩内,禁止缩小圩外水域面积。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已经建成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宽圩堤,已经围湖所造的土地不得垫高土地地面。

二、土壤利用和保护修复

禁止以“污染搬家”方式转移污染物。禁止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禁止以“土壤改良”之名非法处置污泥。禁止使用非标地膜。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林地、绿地,禁止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尾矿、矿渣、不达标的清淤底泥等。禁止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矿山生态修复

禁止以实施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禁止实施有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生态修复项目,禁止实施未列入省级地质灾害治理或生态修复计划的废弃矿山、采石宕口等治理或修复工程项目。禁止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禁止矿产资源无序开发、野蛮开采,禁止矿山一关了之,不履行生态修复治理主体责任。禁止越界开采、超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实际生产建设规模开采、超期开采,禁止违规矿业权停而不退。禁止营造矿山生态修复假象,不得采用“迷彩服”、绿色防尘网“遮羞”。禁止绿色矿山创建弄虚作假。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等重要流域性河流两岸、湖泊岸线和水库、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内,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山采石的其他地区开山采石。禁止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开矿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在未采取防雨、防扬尘、防流失措施的情况下,随意露天堆放尾矿和废石,破坏植被,影响自然景观。

四、河道湖塘生态管控

限制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禁止围湖造田、擅自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要求进行报批。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已经圈圩养殖的应逐步清退。禁止超规划养殖,禁止“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

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未经审查同意,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禁止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禁止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填海造地等工程。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禁止用固体废物填占江滩、侵蚀江面,破坏岸线生态。禁止违法占用滩地建设厂房及相应的生产设施等。禁止在大运河滨河生态空间内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露天乱堆乱放工业固废。禁止违规占用滨海湿地。

禁止湿地违规占用、虚假增补。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和使用自来水作为湿地水源。禁止明河改暗渠。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湖泊、洼地。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禁止截断湿地、湖泊、洼地水源。禁止以引水灌溉、民生供水之名“人工造湖”“人工造景”。禁止景观化治湖行为。禁止将黑臭水体“一填了之”。

禁止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禁止进行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除消能防冲需要建设相应的河床硬化护底外,禁止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限制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严格控制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对天然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措施,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自然岸线,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限制建设硬质化堤岸护坡,除防洪排涝需要和通航要求的河段外,应优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岸型式。人工护坡宜选择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的柔性结构,避免使用硬质或不透水结构。严格限制对自然河岸等林带进行过度人工化改造,不得破坏自然林带植被建设不当的人工设施、栽植整形灌木、铺设草坪等。

五、造林绿化活动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禁止改变或破坏生态敏感和脆弱区沿线地形地貌。禁止在环境条件不适宜的情况下通过大面积开挖等人为干预措施,或以旅游开发为导向进行湿地公园建设。禁止采用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的项目基址内原土壤以及外来土壤、填充物,用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塑造地形。限制绿地中大面积硬质铺装、大型假山、喷泉水景等人工设施建设。推行生态绿化,广植乡土树种,限制非适地、适生植物的栽植。限制大量调用客土改变原有地形地貌,严格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自然植被、树木。严格限制用非乡土植物及人工化造景方式进行乡村绿化建设。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引进风险评估等级为特别危险的境外林草种子、苗木。除技术规程有要求的外,绿化造林禁止使用劣质苗,不得采用杀头苗。严格限制栽植截冠树,限制大面积种植模纹、色块、球类等修剪整形灌木及非地带性草坪、单一草坪。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反季节种植。禁止苗圃式高密度种植。限制大量栽植产生飞絮等对人居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植物。限制大量使用化学药剂防治病虫害,推进生物防治技术应用。

禁止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除经批准进行的保护性移植外,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不得违反抚育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禁止假借“残次林”土地整理名义毁林造地。禁止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破坏林地。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保护性移植外,严禁私自移植古树名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禁止采用违法采挖的天然大树和古树用于城乡造林绿化。

六、生物多样性保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禁止破坏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河道工程施工应尽量不扰动河道生态环境,限制在水生动物的敏感期施工作业。禁止擅自在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鸟类栖息地进行不符合主体保护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原则上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及附近环境使用人工照明,确有需要的,照度、色谱、照明方式等应首先满足野生动植物保护要求。限制给迁徙鸟类和野生动物投喂。在机场及周边、高速公路两侧、交通主干道两侧、生态停车场等限制过多种植浆果类植物。

增殖放流的物种以水域或流域种群为主,禁止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造林绿化、城乡综合整治等不得使用来源不清、长距离调运、未经检疫、未经引种实验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种植未成功引种的不同气候带外来植物。

七、水土流失防治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在侵蚀沟的边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限制广场建设中过度使用硬质铺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限制人造坡地堆土,垫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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