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经济法规
mlmf8s5lwift
全文有效
2025-01-26
2025-01-26
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拟定的《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财政支持

(一)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国建设和国家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文化领域重点规划和项目支出。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强化财政资金在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中的引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深化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统筹用好中央对地方文化领域转移支付资金,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推动城乡文化资源均衡配置、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

(二)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提高文化原创能力,重点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影视、动漫等领域精品创作。鼓励因地制宜布局文化设施,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对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延时错时服务的激励政策,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无障碍和适老化程度。面向未成年人等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力度,引导扶持群众性文化活动和赛事。推动完善国有文艺院团建设发展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全媒体、文化云等建设,支持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加大对超高清节目创作生产、频道建设、传输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超高清端到端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持续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建设新型广电网络。支持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支持文化遗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支持海外文化机构建设和合作,支持文化遗产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和国际发展援助,支持国家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发展,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促进文化企业和产品、服务“出海”。

(三)2027年年底前,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推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7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关于税收优惠

(四)落实《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关于金融服务

(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文化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文化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优化文化企业信贷管理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开展相关金融服务。提升对外文化投资便利化水平,为文化贸易企业提供优质跨境结算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文化单位的保险业务,提供知识产权、影视作品、舞台艺术、文化遗产等领域保险产品和服务。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文化产业。

(八)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确权、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处置体系,健全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等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版权登记体系,优化版权质押登记流程,提高版权融资服务便利化水平。

四、关于科技创新

(九)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改进文化创作生产流程,推动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在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新闻媒体、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文化科技相关重点专项,围绕重大需求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研究制定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企业、园区发展,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平台。健全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速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完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推进文化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文化领域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加强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文化领域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提升文化贸易数字化水平,加强数字文化内容建设和国际化发展。

五、关于用地保障

(十)依法依规保障文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探索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机制。

六、关于收入分配

(十一)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合理核定文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倾斜、向一线人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落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允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十二)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以及投入产出期阶段性明显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独资、控股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承担国家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项目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价值创造为导向,激发活力、提高效率。

七、关于支持转制企业

(十三)转制文化企业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支持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十四)转制文化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十五)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八、关于组织实施

(十六)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