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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1-22
2025-01-22
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
金发〔2024〕41号  发布时间:2024-12-30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内容

  (一)支持对象。包括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中,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是指有条件、有意愿创业,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退役军人作为经营者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是指退役军人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中,退役军人职工(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二)贷款方式。鼓励银行机构为支持对象发放信用贷款。根据支持对象实际情况和用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倡导实行3年期内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充分运用退役军人获得的军功荣誉表彰等信息,优化信贷审批模型,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倾斜。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对象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匹配产品。银行机构发放退役军人创业贷,要在现有信贷产品中积极为支持对象匹配适合的产品,鼓励研发专属信贷产品,努力满足支持对象融资需求。支持对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要优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银行要开辟绿色通道,不断优化办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升服务效能。

  (四)承办银行。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创业贷业务。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在充分尊重银行机构参与意愿的情况下,综合考虑银行机构的服务能力、经营情况等,在地市或县区确定一定数量的承办银行。

  二、强化流程管理

  (五)信息推送。有贷款需求的支持对象向所在地市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承办银行中自主选择1家意向银行。地市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其退役军人身份,在日常联系、了解支持对象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情况基础上,及时将有需求的支持对象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

  (六)主动服务。承办银行收到推荐名单后,应及时主动开展服务对接工作,深入了解支持对象实际融资需求与经营、资信等方面情况,加快开展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提高审批授信效率。对审批通过的,要及时发放贷款;对审批不通过的,要做好解释说明。

  (七)贷后管理。承办银行要定期回访支持对象,做好贷后服务工作,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来源等开展跟踪监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

  三、防控信贷风险

  (八)严格贷款审批管理。承办银行要认真落实贷款审批各项要求,优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应用,用好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认真开展贷款审查,加强审核把关,自主决策发放贷款。

  (九)强化信贷风险监测。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及时全面掌握退役军人创业贷发放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信贷风险。承办银行要跟踪并认真研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十)增强风险意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利用适应性培训等时机,对有条件、有意愿创业的退役军人,针对性开展信贷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金融风险提示等。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向退役军人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退役军人金融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明确职责分工。金融监管总局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总对总合作机制,统筹推进退役军人创业贷工作。各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辖内退役军人创业贷有关工作,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辖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身份审核、常态化联系、名单推送等工作。异地创业的退役军人身份审核工作,由支持对象申请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指定专人沟通对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落地。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联合开展议事会商、实地调研、工作通报、调度指导等,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十三)强化宣传引导。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广泛宣传,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银行机构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工作情况,作为监管评价加分参考因素。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统计监测,每年年后20日内报送工作总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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