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被客户扣款,对方开了一张收据给我司,能以此凭证入账吗?
解答:
可以入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管是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都应及时、准确、真实的反映,简而言之就是需要及时入账。
因为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被客户以此为理由扣款的,实际上属于违约金或赔偿款;由于对方是购进方,并没有提供货物或服务等,收取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即对方扣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提供货物或服务等,是不能开具发票的。
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因质量问题被购货方扣款的,对方开具收据的,销售方可以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为了减少税务风险与税企争议,企业需要将与质量扣款相关的协议、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收集存档,以备后续的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