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中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咨询对象:河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11-25
问题内容: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款“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那么在企业合并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收增值税。那请问其他无形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也没有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所以是不是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呢?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呢?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1-29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实际问题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那么涉及的其他无形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等是否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