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年末借款未还,视同分红被查补税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苏园税稽罚﹝2024﹞4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苏州****信息化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12,285.9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2024-05-10

  违法事实:

  经过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如下涉税违法事实:

  (一)隐匿收入问题

     在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你单位对公账户收取的款项未全部开具发票,未全部在账簿上列支,通过不申报的方式隐匿部分收入。经查,你单位2022年度申报销售收入494582.53元,未申报的收入为201000元。2023年1月至11月,共申报销售收入911500.99元,未申报的收入为1046845.00元。

  (二)分红问题

     检查所属期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袁某峰从对公账户上共支取2873269.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归还532316.00元。差额部分2340953.00元,你单位2023年5月22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贷款300000.00元,此笔款项由法定代表人袁某峰从对公账户支取,应由法定代表人袁某峰归还该笔款项用于还款。2040953.00元为你单位对法定代表人袁某峰的分红,你单位未就袁某峰分红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你单位涉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方面:

  2022年-2023年你单位隐匿收入合计1247845元。其中:2022年隐匿收入201000.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免征增值税;2023年隐匿收入10468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2023年度增值税10364.80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之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362.78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4926.35元,同时调整可弥补以后年度亏损额为0元。因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结束,由你单位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将本案查实的2023年度隐匿的销售额1036480.20元一并进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少代扣代缴袁锐峰个人所得税408190.60元。其中:2022年105054.40元;2023年303136.20元。

  违法行为类型:苏州****信息化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处1.5倍罚款612285.9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少缴企业所得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4926.35元、2023年度增值税10364.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2.78元,决定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计12523.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