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税稽罚﹝2024﹞4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苏州****信息化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12,285.9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2024-05-10
违法事实:
经过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如下涉税违法事实:
(一)隐匿收入问题
在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你单位对公账户收取的款项未全部开具发票,未全部在账簿上列支,通过不申报的方式隐匿部分收入。经查,你单位2022年度申报销售收入494582.53元,未申报的收入为201000元。2023年1月至11月,共申报销售收入911500.99元,未申报的收入为1046845.00元。
(二)分红问题
检查所属期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袁某峰从对公账户上共支取2873269.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归还532316.00元。差额部分2340953.00元,你单位2023年5月22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贷款300000.00元,此笔款项由法定代表人袁某峰从对公账户支取,应由法定代表人袁某峰归还该笔款项用于还款。2040953.00元为你单位对法定代表人袁某峰的分红,你单位未就袁某峰分红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你单位涉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方面:
2022年-2023年你单位隐匿收入合计1247845元。其中:2022年隐匿收入201000.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免征增值税;2023年隐匿收入10468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2023年度增值税10364.80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之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362.78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4926.35元,同时调整可弥补以后年度亏损额为0元。因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结束,由你单位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将本案查实的2023年度隐匿的销售额1036480.20元一并进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少代扣代缴袁锐峰个人所得税408190.60元。其中:2022年105054.40元;2023年303136.20元。
违法行为类型:苏州****信息化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处1.5倍罚款612285.9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少缴企业所得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4926.35元、2023年度增值税10364.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2.78元,决定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计12523.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