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2 来源:二哥税税念 作者: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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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你们单位体检费用是如何开支的?是公司统一组织体检,统一对公支付体检费,还是以体检费性质发放给职工呢?
二哥:一般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比如餐饮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这种属于特殊工种特殊体检,是从事这个行业必须要做的,不属于福利性质,我们是不征收个税的。
但是,很多单位每年的集体体检,其实理论上是一种单位福利,不是因为你因任职受雇,你也没法参加公司的体检,吃公司免费的饭,坐通勤车,这些虽然没有直接现金发放给你,但是也为你节约了相应的开支,也算是变相的获取了其他经济利益流入。
不然哪些个没有提供类似免费午餐、通勤车的公司怎么会羡慕这些提供了类似福利的公司员工呢?因为没有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员工自然要自掏腰包吃饭、坐车,总不会公司不提供,你就不去上班了(吃饭、坐车这些又不是工作必须给你解决,理论都是含在工资薪金报酬里,现在单独给你提供,理论也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
但是呢,类似体检,职工食堂,通勤车辆,这种我们一般认为其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方式的福利,通常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读者:但是我们这个是可以分割啊,单位都是按每个人多少项目,多少钱的标准支付的,清清楚楚,完全可以分割啊。
比如实际上就是每个人1000的体检费标准和医院结算的,这样算无法分割么?现在税务局就是说我们这个有标准,应该交个税。
二哥:这个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方式这个没有文件,就是总局一个口径解释,也没有对其具体的进一步解读,比如你提到的这个我可以知道每个人是多少的标准,还算不算是不可分割?
二哥的理解的角度是这样的,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我觉得应该整体从内涵意思来领会其精神。它更应该指向的这个事项是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行动,不因某个人特殊情况而分割享受的行为,比如你就算不参与吃饭、体检,这部分钱也不会按你的份额量化了单独变现补偿给你。
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下,单位对费用统一结算,不会以报销或者现金方式单独按标准支付给个人,个人当然对此没有自由支配权,你这部分权益也无法转移给他人。比如吃饭这个事情,不会说大家每个人标准30,拿发票来报销。
所以,我们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只要能分清楚每个人的标准就觉得它不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
读者:二哥,但是税务局就认定我们不属于集体享受,说是有标准就是向个人量化了,就是可分割了,应该征收个税。
二哥:确实,对于这种只给一个方向性原则的答疑口径,实操中肯定就会出现争议。二哥也只能说这种问题如果出现争议先按自己理解去说明沟通。
如果税务局坚持认为你该交,你也可以按照二哥这个思路写过说明和税务局沟通一下,当然你也可以稍微私下向税务局请教一下,他们是如何处理他们单位的类似这种费用个税问题的,比如他们是不是也并入工资缴纳个税了?大家沟通嘛,多虚心请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