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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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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围绕 “一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的关键场景,深入探讨其涵盖的税务基本政策规定,以问答形式阐释常见疑惑,剖析营改增政策前后的变化脉络,揭示税企争议的热点领域、稽查的关键关注点,并佐以实际案例与会计实务操作讲解。旨在为财务、税务领域专业人士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全面、系统且具有深度的知识指南,助力其精准把握政策内涵,有效应对实务挑战,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依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关法规,存在多种一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特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再者,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亦不可抵扣。此外,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通常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过,住宿服务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差等应税目的则可正常抵扣。
2.政策解读
这些政策规定旨在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对于特定用途的限制抵扣,如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是因为这些项目要么处于增值税应税链条的终端,不存在后续的流转增值环节(如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要么本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叠加进项税额抵扣优惠(如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而对于非正常损失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例如,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员工食堂(集体福利),若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就相当于在最终消费环节享受了税收减免,这与增值税的征税原理相悖。对于兼用固定资产等的特殊规定,则是考虑到实际业务中精确划分使用比例的操作难度较大,为减轻企业核算负担并鼓励资源合理利用而制定。

 

相关答疑

1.企业购买的商务用车,既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集体福利),又用于外出洽谈业务(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由于该商务用车并非专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企业无需对其进项税额进行分摊处理,在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即可按照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例如,企业购置商务用车花费 30 万元,进项税额 3.9 万元,可全部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2.企业因火灾造成一批库存商品损失,该批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不需要。只有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转出进项税额,火灾属于自然灾害,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畴,所以该批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企业仍可正常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货物销售和部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相对较为单一。例如,对于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当时存在营业税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之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于服务领域的相关规定较为简略。

营改增后,随着服务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全面纳入增值税体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细化。在不动产方面,营改增后新增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后调整为一次性抵扣),并且明确了不动产用于不同用途时进项税额的处理规则,如专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项目时的处理方式,这在营改增前是未曾涉及的。对于服务领域,明确界定了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住宿服务在符合应税经营用途时可抵扣,使政策在服务行业的适用更加清晰明确,完善了增值税在各行业的抵扣链条,促进了产业间的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规范化。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兼用” 资产的实际用途判定

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兼用于应税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时,税企双方可能对其实际用途的界定产生分歧。例如,企业拥有一处办公楼,部分区域用于行政办公(应税项目),部分区域临时用作员工活动室(集体福利)。企业可能认为该办公楼整体应按兼用资产处理,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而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更详细的使用时间、面积占比等数据,以确定是否存在以集体福利为主导的使用情况,若税务机关认定其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则可能要求企业转出部分进项税额,从而引发争议。
争议点二:非正常损失的认定细节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认定,税企双方在一些具体细节上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如企业的一批产品因市场需求变化而过期报废,企业认为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转出进项税额;而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企业在产品保质期管理、库存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应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并转出进项税额,双方基于不同的判断标准容易产生争议焦点。

 

稽查焦点

1.进项税额转出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稽查部门重点关注企业在发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时,是否准确、完整地转出了相应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将部分原材料用于免税产品生产,但在账务处理上未正确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或者故意少转出进项税额,以降低当期应纳税额,这将成为稽查的重点审查对象。
2.业务真实性与发票合规性
在涉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中,稽查人员会着重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和发票的合规性。例如,企业取得餐饮服务发票,稽查时会核实该餐饮服务是否确实发生,发票的开具内容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假列支餐饮费用以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将不可抵扣的餐饮服务发票混入可抵扣项目进行申报抵扣的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一: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处罚案例

某企业主要从事一般计税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兼营部分简易计税项目的服务。在 2022 年,该企业购进一批价值 50 万元的原材料,进项税额 6.5 万元,全部在当期抵扣。经税务稽查发现,其中有价值 20 万元的原材料实际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服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转出该部分进项税额 2.6 万元,并对企业处以罚款 1.3 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原因是企业违反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政策规定,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
案例二:税企争议解决案例
某连锁酒店企业,旗下部分酒店既有一般计税的住宿服务业务,又有免征增值税的会议服务业务(针对特定政府会议等)。企业在计算共用固定资产(如电梯、空调系统等)的进项税额时,按照房间使用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将部分分摊到免税会议服务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认为应按照营业收入比例分摊更为合理,要求企业转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则提出异议,认为房间使用面积比例更能反映固定资产在不同业务中的实际损耗情况。经过税企双方多次沟通、企业提供详细的固定资产使用分析报告以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意见后,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按照一种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调整方法重新确定了进项税额的分摊与抵扣,既保障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会计实务

1.购进时确定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就明确知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购进用于员工福利的健身器材,应将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成本。例如,企业购进价值 4 万元的健身器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0.52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 健身器材 4.52
      贷:银行存款 4.52
2.购进时可抵扣后因用途改变不可抵扣的会计处理
若购进货物或服务先抵扣了进项税额,后因用途改变导致不可抵扣,应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转出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价值 20 万元,进项税额 2.6 万元,已认证抵扣。后将其中 5 万元的原材料用于员工宿舍修缮(集体福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 = 5÷20×2.6 = 0.65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 非货币性福利 5.65
      贷:原材料 5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65
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一批库存商品损失 10 万元,该批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 1.3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3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总结

一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相关规定是增值税税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政策规定、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性有着深远影响。深入理解基本政策是企业正确处理进项税额的基石,精准的政策解读能够为企业在复杂的业务场景中提供明确的操作方向。相关答疑有助于解决企业日常税务处理中的困惑,而清晰把握政策变迁则能使企业更好地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在税企互动中,争议难以避免,但通过合理的沟通、准确的举证与深入的探讨,可以寻求到平衡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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