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税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4-12-24
2024-12-24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市监〔2024〕220号  发布时间:2024-12-08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现将《江苏省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数据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商务厅

2024年12月8日

江苏省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4〕65号),加快推进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落地见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从企业角度出发,把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抓手,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整体设计,注重统筹推进,通过数字赋能和系统集成,实现填报流程最优化、填报材料最简化、填报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便利企业,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一)线上“一网通办”

  在江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置“企业数据填报”专栏,连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实现企业数据填报方式集中高效便捷。

  (二)线下“只进一门”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服务专窗,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在不断优化线上“一网通办”服务基础上,提供线下导办、帮办工作,为不具备线上填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下协助填报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相应服务窗口。

  (三)诉求“一线应答”

  在江苏12345热线百科开发建设“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主题信息问答,便利企业群众搜索查询。各地12345热线要积极组织民声接听员,依托热线百科和主题信息问答,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推进12345“民声接听员进大厅”,探索在省、市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设置12345专席,与首席代表、政策专员联动,提供业务咨询和导办服务,并按12345表单规范做好记录和回访。

  三、工作内容

  (一)填报对象

  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及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四上”统计单位、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业统计列统企业。

  (二)填报范围

  企业数据填报包括以下内容:市场监管年报填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填报、年度财务报表填报、统计报表填报、社保信息填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填报。

  (三)填报方式

  为保障企业享有更加便捷、高效的数据填报服务,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连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优化企业数据填报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推进企业数据填报“一网通办”。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开展的“多报合一”事项基础上,新增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和广告业统计报表填报事项,深化与税务部门的资产状况数据共享。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办事指南

  编制企业数据填报办事指南,按照“一网通办、只进一门、一线应答、一体融合”的要求,厘清部门职责,规范办事标准,明确各类数据填报事项的适用经营主体,详细列出填报流程、填报事项及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江苏政务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等渠道公开发布,提升企业数据填报规范化、便利化程度。

  (二)整合填报系统

  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设立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统一入口,连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依托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身份识别和确认,推动实现企业数据填报相关系统单点登录、用户互认。对接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办件中心,接入政务服务“好差评”功能,实现办理状态、服务质量实时反馈和查询。

  (三)升级公示系统

  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和广告业统计列统企业填报页面中分别增加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和广告业统计报表事项,实现市场监管年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社保信息、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多报合一”。深化市场监管年报与年度财务报表“多报合一”,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将企业填报的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代入到市场监管年报资产状况信息。

  (四)实现数据共享

  充分利用江苏政务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等,推进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工作,探索通过部门间“数据同源、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填报基本信息数据和财务状况数据自动代入,减少企业重复填报数据项,最终推动各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

  五、责任分工

  (一)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办事指南,建设统一入口,统筹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升级改造和与江苏政务服务网对接等工作,负责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事项清单中“市场监管年报填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填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发布操作指引,归集、录入和维护主题问答和智能问答,开展系统和业务培训等。

  (二)税务部门。统筹推进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上线推广和与江苏政务服务网对接等工作,负责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事项清单中“年度财务报表填报”相关工作。

  (三)统计部门。统筹推进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与江苏政务服务网对接工作,负责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事项清单中“统计报表填报”相关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事项清单中“社保信息填报” 相关工作。

  (五)海关部门。负责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事项清单中“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填报”相关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事项清单中“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填报”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是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创新,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顺利推进。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系统功能开发和改造升级等工作的经费保障,提升技术保障力度,持续深化数据共享应用。对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涉及具体事项的业务流程、系统支撑等环节加大部门间协作配合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效。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和商务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的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年报信息,并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推动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办事指南.doc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