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12366温馨提醒:12月,这些不容错过!
发布时间:2024-12-02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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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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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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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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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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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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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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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的解读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七、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

八、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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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九、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快速检索和准确掌握有关政策的执行口径,进一步提高了税费政策执行确定性,为各项税费政策精准落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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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即: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各地不同,为了保障您和家人享受医保待遇,请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具体以各地发布的缴费通知为准),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纳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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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需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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