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被罚款
迪税一稽罚〔202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香格里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
处罚日期:2024-11-28
违法事实: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处罚结果: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10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及《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24年第1号)第四项发票及票证管理类“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50元-2000元罚款”的规定